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非上市)(DOC)(完整版)资料.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105 大小:2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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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非上市)(DOC)(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2条公司系经批准,由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股份(以下简称公司)第5条公司住所为: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9条公司由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募集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14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18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股份增减和回购第19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20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1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22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3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24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