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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西省瑞金市留金坝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1总则1.1任务由来拟建的留金坝水电站位于江西省瑞金市西北部的瑞林镇,距瑞金市城区83.5km,地理位置为东经115º45´,北纬26º10´,所处流域位置为赣江水系贡水一级支流梅江干流的下游,是梅江干流下游白口塘~大雅坪段规划的4个梯级开发电站中的第3个梯级电站,坝址控制流域面积5790km2。本电站推荐方案的水库正常蓄水位146.50m(黄海高程,下同),相应水面面积为4.25km2,水库总库容5630万m3,电站装机容量18000kW,多年平均发电量6970万kW·h,是一座以发电为主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水电站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及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此,项目业主瑞金市留金坝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委托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302号)承担这项工作。接受任务后,评价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初步勘查、调研、资料收集等工作,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及《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SDJ302-88)的技术要求编制完成本大纲,呈报江西省环保局审批后,将作为编写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技术依据。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及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14号)(15)《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第69号公告)1.2.2技术导则及规范(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6)《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SDJ302-88)(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1996)1.2.3有关技术文件及委托书(1)《江西省瑞金市留金坝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2)《梅江梅江干流白口塘~大雅坪段规划修改论证报告》(3)瑞金市留金坝水电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委托书。1.3评价目的与原则1.3.1评价目的(1)留金坝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全面考虑工程对梅江流域相关地区环境的各种影响,定性或定量地对项目周围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和未来环境影响的范围及程度进行分析、预测与评价,从环境影响角度对工程建设进行论证,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2)客观评价工程建设对库区、施工区、坝址下游区等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和对策,反馈于工程设计和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免工程建设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3)对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提出实施计划,以便为当地环境规划提供辅助信息和科学依据。1.3.2评价原则(1)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原则;(2)保护库区及坝下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原则;(3)促进地区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4)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5)坚持以预防为主、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1.4评价范围及时段根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