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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图书馆条例(1973年10月26日).8(l)按本条例规定,根据本条例7提出一部分前言,、第办证的申请人中可被允许在图书馆外借图书.,。1本条例称为图书馆条例。领取外借证和人数由市政局随时决定乙本条例仅适用于都市区。(2)按本条(3)发给外借证的人必须.,—3在本条例中如果内容没有另外的规定(a)使图书馆员相信他是居住在香港的;则“读者”指外借证的持有者;而且“外—借证”指按第8条规定发给个人、准其(b)持有按《人事登记规例》发给的身份o从图书馆外借图书的读者外借证。证3)图书馆员可自行决定将外借证发给任第二部分外借图书馆(何人。和参图书馆.,考9依照本条例8(3)发放外借证之前图书.,4(l)图书馆可类分为成人图书馆和儿童馆员应要求申请人交押金押金的数额由图书,图书馆成人图书馆和儿童图书馆又可类分为馆员决定,但每个证的押金总额不得超过10外借图书馆和参考图书馆。港元;或者要求申请人提出一些愿当其担保人。(2)图书馆员可提存图书馆里的任何一本的人选、、.书,以便在成人图书馆儿童图书馆外借图书10(l)除非有满21岁或21岁以上的人馆或参考图书馆里供人借阅。作为担保人,外借证不能发给21岁以下的申请,。(3)未经图书馆员同意13岁以下的人不人能进人或使用成人图书馆。(2)除非双亲已故,或者父母不愿意或不.5(l)图书馆必须按市政局随时作出的决可能成为担保人,或者图书馆员另有指示,在本定,对公众开放一定的天数和小时数。条(l)的条件下,申请人父母中的一人应为其、。(2)图书馆开放的日期和时间,要用英中担保人.两种文字公布,布告要贴在图书馆显眼的地方,1(l)担保人必须签署图书馆员为此而、或贴在图书馆的大门口。设的包括图书馆员随时决定的条件的表格。(3)市政局可以指示图书馆或其他部门在(2)当读者在外借图书馆借书,根据本条指定的期间内闭馆。例21或27条被罚款而不付款时,此罚款总颊应由担保人负责,除非担保人事先已有图书馆三图第部分外借书馆,员同意解除其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其担保责.6根据本条例规定,凡持有有效外借证的任在担保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均有效,或者在读人可以在外借图书馆借阅和外借图书。者不满21岁时,有效期至其年满21岁为止。.7希望成为读者的人必须按图书馆员的要(3)担保人未付清担保期限内产生的一切求办理申请办证手续。债务前不得解除其担保责任。图书情很工作(竹图书馆员可以不提出任何理由而拒绝书手续。。某人担斗担保人(2)根据本条例的还书规定,图书只有按.。12外借证不准转让规定的方法或按图书馆员在具体情况下规定的.,13读者遗失发给他的外借证应立即给图其他方法归还,这本书才被认为是还回图书馆。。.,书馆员写书面报告21(l)根据本条(2)如果读者不能在本.,14(l)读者遗失了外借证可以发给他一条例规定的时间内还书,则须付以下罚金。,—个新的外借证(a)在成人图书馆图书逾期1天或1天(2)依照本条例,发给新的外借证必须交以内,港币5毫,纳如下费用(b)在儿童图书馆,图书逾期1天或1天—,。(a)ZI岁及21岁以上的人10港元;以内港币2毫(b)未满21岁的人5港元。(2)对于每种出借物来说,根据本条(l)的.巧只有办理图书馆员为图书馆借书规定罚款总额,成人图书馆每册图书不超过50港,的手续才能在图书馆借书。元,儿童图书馆每册图书不超过10港元。.16除图书馆员同意外,读者不能用一个外(3)在图书被借出图书馆任何一个周期,,借证内并在由于本条(2)按本条(1)不需罚款的—a,()在同一天里借一本以上的书;或情况下图书馆员可在一段时间内停止已经借(b)同时有一本以上借出的书在手里。了书的外借证的使用权,直至该书按时归还而.17读者想借即时借不到的书时,可向图书且不被罚款的那一天起才可开始使用。馆员交付1港元的费用预约该书。(4)在以下日子里,按本条(l)无需罚款,.18读者在离馆前,应检查他要借走的书是按本条(3)无需延长停止使用外借证的期限一否完整无损。(a)图书馆全天闭馆;或者.19(l)除在特殊情况下经图书馆员允许(b)按《司法诉讼程序(暴风警告期间押后延长图书借出期限外,图书从借出之日起算,14审讯)条例》解释,暴风警告的有效期间内,图书天以内必须归还到馆。馆不开放。.(2)如果没有其他读者预约,按本条(l)2(l)在对本条例的其他条款无抵触的,归还的图书,可由原读者再续借14天。情况下当图书馆员认为外借证的持证者已经、(3)为了计算本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