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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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決議(根據《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第12條)議決批准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於2002年6月7日訂立的《2002年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修訂)規例》。《2002年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修訂)規例》(由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根據《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第12條在須獲立法會批准的規限下訂立)1.院務委員任期《香港醫學專科學院規例》(第419章,附屬法例)第9(3)條現予廢除。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主席2002年6月7日註釋《香港醫學專科學院規例》(第419章,附屬法例)第9(3)條規定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院士擔任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院務委員最多只可連續出任8年。本規例廢除該條以消除此限制。生福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就就《《2002年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修訂)規例》提出的議案致辭全文主席女士,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2.《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制訂,旨在將專科學院設定為法定機構。根據條例第12(k)條,專科學院可就其院務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訂立規例。有關規例必須得到專科學院的院士透過郵遞投票通過及立法會的批准。3.目前,專科學院院務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是受規例第9(3)條及第9(4)條所規定。規例第9(3)條規定院務委員最多可連續出任八年,身為當然委員時的服務年資則不計算在內。此外,第9(4)條規定任何院士在其一生之中不得出任院務委員超過十二年,但以院務委員身份擔任上一屆主席的服務年資,則並不計算在內。4.專科學院院務委員會在全面檢討以上條文後,認為規例第9(4)條對院士在院務委員會的最長任期已作出足夠的規定。此外,如果一名院士能任院務委員的最高期限是十二年,並沒有任何強烈的理由在這名院士在院務委員會的任期滿八年時中止他的院務委員身份。專科學院院務委員會因此建議取消規例第9(3)條。5.建議中的修訂規例已按照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12條進行郵遞投票,並得到有關投票通過。該條文要求郵遞投票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院士參與,而當中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院士贊成有關修訂。本動議要求立法會批准《2002年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修訂規例》。6.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