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5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doc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PAGE\#"-0-"10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138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7日(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本条例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市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市场的场地设施,不得非法干预市场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市场经营者、开办者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市场创造条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市场,扶持城镇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税务、物价、公安、贸易、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国土、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第二章市场的规划和设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市场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市场建设应当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开办市场。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照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市场产权和经营权可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转让。第十条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十三条市场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的,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6个月。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登记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登记或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第十五条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歇业、撤销或改变登记事项,应在作出变动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原批准设立和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经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获准登记的市场实行年检制度。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第三章市场经营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负责市场的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护,根据市场经营规模配备保卫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消防工作。第十八条市场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做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