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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培训杨焕宁在全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努力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护工作杨焕宁指出,职业健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安康,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杨焕宁强调,做好职业健康工作,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深刻认识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杨焕宁要求,要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概念2、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广义上的医学定义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在医学上通称为职业病——即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3、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职业禁忌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职业性痤疮职业性皮肤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白斑(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五)职业性化学中毒(五)职业性化学中毒(五)职业性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八)职业性传染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6]第4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二)法规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习近平主席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三)规章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2012年6月1日)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2年7月1日)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2012年6月1日)6.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6号,2015年3月24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76号令(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二)条款解读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