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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信托法中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的关系来源:HYPERLINK"http://www.xintuocp.com"信托http://www.xintuocp.com摘要: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在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前者是在财产出让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且实际已转移财产的情况下,由法院推定财产出让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后者是法院为实现公平正义而通过判决方式强制设立的信托,其实质是法院运用信托原理来矫正不当财产关系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它们之间既有相似和相通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都反映了英美法系特殊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从信托法的视角研究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的关系,有助于发展我国的信托理论和实务。关键词:信托信托法回归信托拟制信托一、引言回归信托,由财产受让人担任受托人,并且后者负有向前者转移信托财产及给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就拟制信托而言,由于英国法没有清楚地界定拟制信托的定义,其范围已故意留下模糊性,以致法院在决定特殊案例中需要的正义时不会受技术上的限制(6)。拟制信托作为一种剩余类型的信托,在法院需要实施一项信托而没有其他合适种类的信托时,便可发挥作用;其最重要的特点是通过实施法律而产生,即不管财产所有人的意图如何,由衡平法强制实施[4]。通常而言,拟制信托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或居于受信任者地位的其他人,通过他们的受托人地位或受信任者地位获得了利益,衡平法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而推定成立的信托[5]。即拟制信托全然与当事人意思无关,系法院创设而成以达衡平目的[6]。概而言之,拟制信托就是法院为实现公平正义而通过判决方式强制设立的信托,其实质是法院运用信托原理来矫正不当财产关系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例如,甲以欺诈方式取得乙的财产权,法院为保护乙的利益,可成立拟制信托,使甲成为乙的受托人,负有为乙的利益而持有该信托财产的义务。三、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之间的相似之处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都是特殊的信托,与通常意义上的信托迥然相异。《美国信托法重述、义务和责任方面通常也不尽相同。第八,二者在设立上也有互动,例如法院为实现同居者之间财产的衡平分配而设立的拟制信托,即基于购买者回归信托之理念[8]。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假定的回归信托是由法院根据情况做出假定而施加的,与拟制信托相似,所以,有时候法院并未严格区分拟制信托与回归信托,有的法官甚至将两者互换使用[9]。另外,当一对已婚或者未婚夫妇已在一起建立家庭时,如关系破裂或者一方破产等事件可能产生对各自在家庭中利益的争议时,即可通过强制实施回归信托或者拟制信托以及其他方式获得解决[10]。四、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之间的不同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讲,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与委托人的推定意思有关,后者则与委托人的意思没有关系,即后者通常不考虑当事人明示或假定的意图。笔者认为,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均来自于英美法系的特殊法律环境,探讨二者之间的差别应该结合各自的适用范围以及判例等。[21]。总之,回归信托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和稳定,而拟制信托虽然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发展因素,但其正在延伸到更广阔的领域。五、结语上文着重讨论了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的概念界定、相似之处以及不同之处。总之,回归信托是在委托人就特定情况下信托财产应如何处理未为明确指示时,法院推定财产权应回归予委托人,此时成立以委托人为受益人之回归信托;拟制信托则是法院为达成个案衡平,拟制法律上所有权人与依法院见解真正应享有权利者间成立信托[22]。虽然我国《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信托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但信托法理论研究中已有相关的介绍和阐释。本文虽然多从英美法系的视角来探讨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但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信托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注释:(1)目前,学界也将“resultingtrust”译为“归复信托”、“结果信托”、“回复信托”或“推定信托”等,但笔者认为“回归信托”的称谓更为贴切。(2)目前,学界也将“constructivetrust”译为“构成信托”、“推定信托”等,但笔者认为,“构成信托”的称谓有一定道理,“推定信托”则容易引起歧义,“拟制信托”最为贴切。(3)参见中的解释。(7)例如,受托人取得了未获授权的报酬、购买信托财产或信托利益、接受贿赂等。(8)例如,在转让财产的过程中利用制定法的书面形式要求,故意不将口头做出的承诺纳入书面文件,然后利用制定法的形式要求,否认对方的利益。(9)例如,如果土地灭失或因火灾烧毁了房屋,应当由购买者作为所有者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