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84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7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专业类别:最新动态,行业类别:,颁布单位:,实施日期:2010-11-12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箱:xzfgc@gdrd.cn,传真020-37866604。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箱:HYPERLINK"mailto:xzfgc@gdrd.cn"\t"_blank"xzfgc@gdrd.cn,传真020-3786660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五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第九条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第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经查属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行选定。被扣留机动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第十一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