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修订草案)EXTM》(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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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办法》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2010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登陆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2、信函寄:郑州市纬二路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033、电子邮箱:xzfgc@126.com4、传真:0371—65908871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过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能是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二)依法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三)组织发展本村经济,承担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四)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督促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七)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管理本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财务监督;(八)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妥善处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九)组织村民维护本村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等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决策程序,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