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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美国: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后多次修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等判例强化了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英国: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2003年颁布《刑事司法法》俄罗斯:1991年对《刑事诉讼法典》不断进行修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制度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平等、司法补救、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审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无专门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控诉犯罪由个人承担审判以言词辩论方式进行,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裁判机构居消极地仲裁地位如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则求助于神灵的启示《萨利克法典》图2、中世纪后期的纠问式诉讼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控诉和审判职能集法官于一身实行有罪推定,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沦为诉讼客体审讯不公开刑讯逼供横行3、近现代辩论式诉讼(1)辩论式诉讼的基本特点:诉审分离,不告不理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诉讼权利广泛控、辩、审三角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2)辩论式诉讼的三种模式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式诉讼模式A.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点: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人负有接受侦查和讯问的义务,且侦查一般不公开进行追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B.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点:基本特点是强调通过当事人间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追诉一方只有以被告人逃避追诉和审判为由,才能限制其个人自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及沉默权起诉机关具有较大的起诉酌定权,可以采取比较灵活地起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移送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实行陪审团制度,通常由12名非专业人士组成控辩双方主导审判进程,法官不介入证据调查过程C.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其特点为:保留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供诉讼效率1、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诅誓水审(冷水审和沸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2、法定证据制度(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取舍和运用,法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规则,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如受审人的自白、书面证据、亲自的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与案件无关的人的证明)和不完全证据(如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询问四邻所得知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情况)被告人自白视为证据之王对某些特定案件运用证据定案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对强奸案件的认定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辩论式诉讼相适应)自由心证:是指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完全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作出判断。(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对应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建立一系列的证据规则使陪审团或法官建立内心确信)自由心证的提出:杜波尔(法国):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制度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