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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低保二、低保制度发展历程三、我市低保工作现状四、如何申请和办理低保五、低保日常管理六、低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保障标准的确定、保障对象的审批、保障资金的来源、实施救助的方式等。199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在城市全面建立低保制度;1999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标志着城市低保制度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在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我市于2006年12月出台《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滨政发〔2006〕97号)和《滨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滨政发〔2006〕98号),标志着我市城乡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012年11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2013年10月,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和省政府23号文件,2014年7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4〕12号),这是我市首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低保工作指导意见。2014年,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步伐进一步加快。2月,国务院以649号令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9月,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第279号)。两部行政法规都将低保列为首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有力推动低保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2014年10月,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总工会、残联联合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对城乡低保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低保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遵循。我市自1997年实施城市低保、2007年实施农村低保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制度完善和标准提高,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2016年,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滨政办发[2016]5号),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和每人每年3780元,分别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1.2%和42.7%,城乡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9∶1,农村低保标准比省定扶贫线高378元;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26元和200元。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列居全省第8位和第5位,补助水平分别列居全省第9位和第4位。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家庭收入难核实,审批程序不透明,政策宣传不到位,程度不同地存在“错保”、“漏保”和“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2014年2月至9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以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阳光低保”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被市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列为开门亮相的“五个专项治理”之一。我市专项行动启动后,省民政厅与民政部分别于去年5月和6月部署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我市做法和经验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社会报》进行了报道。同年10月,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对“阳光低保”专项行动进行验收,我市以99.5分的成绩,获得全省第一名。2014年以来,“阳光低保”核查一直不间断进行,成果显著。一是低保专用公示栏实现乡镇、村居全覆盖。全市共设立乡镇(街道)低保专用公示栏91个、村居低保专用公示栏5767个,实现了低保专用公示栏乡镇、村居的全覆盖,进一步促进了低保工作的公开透明。二是市、县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滨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由市编办批准成立,负责全市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截止2014年6月底,各县区全部建立了核对平台,出台了核对办法,成立了核对机构,开展了核对工作。三是建立健全低保规范运行长效机制。2014年7月,出台《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4〕12号),这是我市首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低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我们还相继出台了《滨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村(居)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