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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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2008年2月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一、增加以下条款: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三)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在签署全部《协议》后应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应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后公告。第十三条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八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第二十八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