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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总总则则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三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签订募1集资金专户存储双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五条本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第六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七条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挪用,或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第四章章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十条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本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2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对本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本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五章章章附附附则则则第十二条募集资金通过本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运用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本公司如出现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3第十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本公司发行H股后,H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