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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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试行)(2005年6月)一、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课程体系,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二、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第二条研究生课程(包括全校性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是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第三条对连续两年研究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的教师,学院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三、课程设置要求第四条各学院或研究院(下同)应根据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推进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现实性及前沿性;优化课程体系,体现学科水平与我校特色。硕士生专业学位课程不能是本科专业课程的简单延伸。博士生专业学位课程不能是硕士生专业学位课程的简单延伸。第五条专业学位课程与选修课程的设置,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每门研究生课程的简介都必须录入研究生院在线办公系统。四、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管理第六条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见附表)与教学计划(见附表)。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由任课教师在研究生院在线办公系统课程系统中提交,由研究生教学秘书统一打印交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审批后上网公布。第七条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对象;3、课程目标;4、章节内容提要;5、教材及主要参考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7、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教学计划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时间;3、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4、教学方式、考核方式;5、教学进度。第八条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教师根据教学情况适当调整,但需报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批准。五、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第九条任课教师应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教学的特点,以研究生为教学主体,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或其他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不仅要注重传授知识和技能,更要注重研究生科研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教师创造性地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第十条研究生课程必须有相应的教材。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胶印本或文印本。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的原文。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第十一条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材。六、考勤要求和管理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或增减课时。第十四条如确因事需要请假调课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次报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并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及时通知研究生;一次以上须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代课时,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因调课所缺课时任课教师应当为研究生及时补上。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对于缺勤率超过1/3的研究生,不得准予参加课程考试。七、课程考核第十六条研究生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均采用考试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研讨课及实验课、选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第十七条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以开卷、半开卷、闭卷或开、闭卷并用。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试方式。第十八条研究生课程的笔试必须采用统一答卷纸格式。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笔试考试时应按“监考教师守则”的要求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并及时报送监考报告。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批改考卷和评定成绩,成绩评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和公正合理。第二十条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课程结束时的考试结果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课程学术报告等。第二十一条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公共学位课程、专业学位课程以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第二学期研究生课程成绩任课教师可在第三学期第三周内),通过研究生院研究生成绩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并将成绩表打印签名后交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