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此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正当性缺失(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102 大小:3.5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论此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正当性缺失(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论此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正当性缺失(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92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此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正当性缺失(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论此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的正当性缺失【摘要】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引发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罕见、多日连续暴跌。本文论述了此次财政部调整印花税的行为从法律依据到决策过程方面暴露的正当性缺失问题。【关键词】印花税,正当性【正文】2007年5月30日凌晨,财政部刚刚在市场已有调整印花税传闻而辟谣后,过了没几天,突然发布通知,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从而引发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有史以来罕见的多日连续暴跌,沪深两市大盘当日下跌6%以上,直到6月5日股市连续下跌,累计下跌近20%,两市蒸发市值近4万元人民币,每天几乎有70%以上的股票跌停。多日罕见的暴跌表明了投资者对政府失信于民的异常愤怒,纷纷用脚对政府投下了不信任票。作者认为此次财政部调整印花税的行为从法律依据到决策过程上均暴露出正当性缺失问题。先来认识一下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在税收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收。所谓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民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印花税率的高低可以直接地改变股票的交易成本,因此其调整可以对市场发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正是由于这个功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往往成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政策工具。下面从两个方面论述此次调整印花税的正当性缺失问题。一、法律依据方面按照宪政理念,国家课税权属于公民主权,需要公民的同意。公民有权民主选举自己的代表,才能允许课税。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议会来决定课税。例如,根据美国宪法,课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在我国大陆,应该由选民选举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课税决定权。但是,现行宪法却没有关于课税权的规定。这是宪法的一个明显缺陷。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的规定只有“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然而,公民能找到可作为“依照”的关于印花税的“法律”吗?找不到。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这样的法律,而把这项课税的决定权委托给了国务院,国务院根据1988年自己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来征收印花税,甚至把印花税税率的决定权下放给财政部。那么,依照不是法律的“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决定”纳税,符合宪法“依照法律纳税”的规定吗?可能有人会说,国务院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下面,就分析一下授权给国务院是否合宪合法。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并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把法律的制定权委托给国务院。虽然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委托给国务院的“其他职权”不含法律的制定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没有法律根据不得制定行政法规。所以,制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是不符合宪法上述规定精神,没有法定效力,不能当作纳税依照的。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作为税收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印花税和其他税“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印花税和其他税应该制定法律而尚未制定法律的部分事项,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否“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了呢?国务院是否“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没有“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呢?这种授权造成国务院同时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情形,符合限制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政理念吗?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印花税暂行条例》经过了超过18年的实践检验,难道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还要无限期地继续授权下去吗?《印花税暂行条例》无法可依,却执行超过18年的典型例子,说明这种国家课税权从设定、授权到行使各个环节不仅违背宪政理念,也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