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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第4期武汉科技学院学报Vol.17No.42004年08月JOURNALOFWUHANUNIVERSITYOFSCIENCEANDENGINEERINGAug.2004试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万方(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内容摘要:在探讨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不足作出了具体分析,并且提出了完善监管的具体建议。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TS195.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60(2004)-0085-04我国自1979年开始引进外资银行,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华的外资银行已初具规模。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后,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已成为必然。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也承诺在入世后逐步开放银行业。为此,我国于2001年12月12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条例》,金融领域几乎所有业务都已经或即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在银监会成立后,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外资银行监管权已改由银监会行使。监管机构的改变,能否有助于外资银行监管的完善,是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监管机构的改变,只是为外资银行监管的完善提供了契机。总体来看,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仍然存在明显不足。不足的关键在于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引导和约束外资银行的行为。1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外资银行已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外资银行的涌入给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由于外资银行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的复杂性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近3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为主,内容包括从开业审批到经营监管的体系。目前又成立了“银监会”来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尽管监管机构是明确的,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全方位进入,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不明确外资银行监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必然有其特定的目标,这是监管者在实施监管中所要最终达到的目的,是其行为宗旨之所在。[1]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明确监管目标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首要条件。如美国《国际银行法》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为控制外国银行与本国银行一样承担义务和责任,力求消除外资银行活动给本国内金融造成的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活动的秩序。而我国《条例》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我国对外资银行高效监管的实现。1.2监管法规不健全收稿日期:2004-06-10作者简介:万方(1974-),女,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86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下称《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活动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对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各类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业务活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监管法》)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法,该法对我国银行监管的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监管职责等基本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法》与《银行监管法》规定对于外资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金融法律为外资银行监管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支持。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340号令发布了于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我国管理外资银行的主要法律规范。总的说来,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国际银行法》,而且《商业银行法》中也缺乏专门的条款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进行规定,目前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条例》。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和效力等级不高,且不尽完善之处较多,如文字总数约6000字左右,而且其中原则性的规定占有相当比例,可操作性不强,内容也较为笼统,难免产生监管上的漏洞。外资银行利用立法上的漏洞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现象较为突出,如以回扣手段吸引客户、营运资金不到位、超范围经营、结算不严、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