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中四至中五教材 - 学习重心_秦以法治国及始皇的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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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科(中四至中六)必修部分甲部:秦漢中國歷史科(中四至中六)必修部分甲部:秦漢秦漢的統治政策(2)秦漢的統治政策(2)學習重心:秦以「法」治國及始皇的評價建議分析內容:秦以法治國的特點。對秦始皇的評價。探討問題建議:秦始皇用以治國的「法」是什麼性質?有什麼特點?秦始皇是暴君?還是曠古奇才?探討問題建議(1):秦始皇用以治國的「法」是什麼性質?有什麼特點?秦始皇自從在公元二三八年(秦始皇九年)舉行「冠禮」,「冠而聽治」以後,便先後消滅了嫪毐和呂不韋兩大勢力,起用「為商鞅學」的大梁人尉繚擔任國尉,策劃和指揮兼併六國的軍事行動,並重用李斯來辦事,逐漸把李斯由郎(衛士)升為廷尉(朝廷的司法官),由廷尉升為丞相,成為秦始皇堅決推行商鞅一派法家政策的有力輔助者和具體執行者。秦始皇推行法家政策,採取一系列鞏固專制主義統一國家的各項措施……參考楊寬:〈論秦始皇〉,載李光璧等:《中國歷史人物論集》(北京:三聯書店,1956年),頁7。「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漢書‧刑法志》「始皇三十四年,李斯請若有欲學法令以吏為師。制曰可。」《史記‧秦始皇本紀》「(趙)高曰:高受詔教習胡亥,使學以法事數年矣。」《史記‧李斯列傳》後李斯上督責書,一則曰:「彼唯明主為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再則曰:「能明申韓之術,而修商君之法,法修術明而天下亂者,未之聞也。」可謂法治主義極致矣!參考褚柏思:《中國政治史話》(台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頁8。「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夷三族);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至於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每日讀文書一百二十斤)。而奸邪並生,赭衣(穿赭衣罰作勞役的罪犯)塞路,囹圄(監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參考班固:《漢書‧刑法志》(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096。「始皇推終五德之傳,以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從所不勝。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節旗皆上黑。數以六為紀,符、法冠皆六寸,而輿六尺,六尺為步,乘六馬。更名河曰德水,以為水德之始。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於是急法,久者不赦。」引文大意:始皇依據金木水火土五德始終相次的順序,認為周是得到火德而統治天下,秦是替代周的火德而興起,依照周不能勝過秦算起來,現在應屬水德的開始。於是改建亥之月為歲首,開始讓群臣在十月入朝慶賀,衣服、旄旌、節旗都以黑色為貴,數目以六作標準,符信、法冠都是六寸,車闊六尺,六尺為步,六匹馬拉一輛車,把黃河改名德水,作為水德治天下的開始。因為水是陰性,秦王主刑殺,所以剛強堅毅,乖戾深刻,一切事務都依法辦理,苛刻而沒有仁愛恩惠和道義,認為這樣才符合五行之數。由此急於用法,犯罪的人拘禁很久也不釋放。參考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237-238。「人類的社會,是息息相關的,也是休戚相關的。人君,最高的執行人,也是社會的一部份,他在社會裏面而不可能超出社會之外。他不可能把人類社會變成一個無機的機械,而他安然在機械外面操縱。法家任法,是想把人類社會做成一個類似的無機體,法家任術,是想把人君做成無機體以外的操縱人。縱然理想相當合於邏輯,可是執行起來一定困難重重。譬如依照法家的原則,君主應當具有不測之威,任何人不能猜度的,所以宮禁中事成為極端祕密。始皇嘗到梁山宮,望見丞相車騎眾多,始皇不悅。或以告丞相,丞相減損了車騎。始皇大怒,認為左右漏洩了他的話。於是盡殺了隨從的人。以這件事情為例,洩漏祕密的人當然被處罰,可是更多無辜的人,也無故被處罰。演變的結果,依定使群臣失掉良心上的責任感,而只是被迫的相互欺詐。對於國家的前途仍是危險的。」參考勞榦:〈秦的統一與其覆亡〉,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四十八本,1977年,頁300。「『法治』(TheRuleofLaw)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對社會和國家的政治統治或者說國家權力和政府權力的運用必須依照明確的法律,而不能由掌權者隨心所欲地進行統治。這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爭取和維護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封建社會中,由於封建統治者是專斷的統治者,可以憑自己的意志進行統治,君主的主觀意志就是法律,就是命令,稱之為『人治』(TheRuleofMan)。……法治原則最早是在反對封建統治的專權中形成的。如洛克就認為,政府只有以正式公佈的和經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