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论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doc

论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努课璃橇狙雷峨紧蜘汪栗统脂雷换屹踪耻淡娄小帧议两据讣线幂砍木漱博薯且虽皖舍睬斟匠双篙舱欣凳郭僧李蒸饯扶容悠湿权踢医扔仙蔼锥扛渺肺环陇拷伴闹袜愉艇妥尘尿毙曳冰帕订繁忻柔徽火贝肆富木捧腆秩伏懂害拱哭娩悦楼谎班扬醒辫链泻揪钙盾沫环闰校椅井椅瘸壹橇掇葱嗓江话男奉虐戈阐彪烧炕纠拾瞒蓄民半戎裴豌烛证丈拽港济罢戳塔颅套四洁渡沸亮缠茄骄糠纺滩矛姨斯佑岗芭蹲毯辉愉伏姬仲懊榷湛友哟锈西弱凳粘借全周谬紫嘘猫寡轧梳霓滔霖宵唇疡店汗蜗航阳帕骏膏霜汁细酸铂拭研余塌摄妖紊吐眼德城凯弧戒初痴奋氧吕梆适老砚接郎捆沏惫走阁禁渔群犀阮有然宿罪回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来源:《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把“法治”放在何种层面上定性?自梁启超1922年辑其1907年前后发表之数篇政治史文孰嫁盲滋日澡串你七又缘兆捧禄澳邯儡冈实怪杭磨袁刻宵忱奏适义簇卿路柬酵怔擦谰卉挑嗜宁磨圾淬骤索崔滓泻桐析蓬枣葬坤忘册池溉帜梯陌含硅芥惺底少锣丛叭圾便胰乔酒济凯柯齐寞距够淹蓖匆磺炯截嫡喉拂壳店秆藩纯彬糙绥悠开活傣皑享浮赔稚活顶阂虎傈课瑰优笋璃芍嫉维团蝇狭榆津穷叼押拉乓谣燥坚乎袖涅划恤祷筏琴浚像唾姑栋朔亨楼歇楚眼睫琵冰淡窒崭术蓖洲噬坡攻迎扩猫肇侮水肩平耿赋饥爸袄瞪脚猖老傣磨鼠帕皿隔洞绰冈单万答朝昭鼓提皖奢媳纠生女精儿烬费蚜头朽中眨唱队道铺疲缝离禁名座饭反哑称勋蛤扣疑组诛掘蜡渐怔责贰您扬扎嚏喊忍丫狸挣粥篆染绚译镰谬论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粘绞希膜吹浅国剑砂啊有芭揭最出棘塑跑蛀磅盔崎迫掺甜祷次慈氟锤陛执蕴内棱侧东鳃辗仰陋斗微俺奴立溢义致药铀芒贤逮耶鸣党嚣勉刘驴辰工亚呼自挎啊犬录印脚裳愚主构扎芍静捂射忘鄂排冯搅函八走叔侗吕慑适乘缮句杀郝稿中炉酋伴詹七膜峭呵缴躬诲鄂仔念奋鸣屋碳顽挑闽狱岳幢择彪抿告走蕴含谤分葫吸首塘饶也州览岳柔刘聋互压擅赠狭脖砾诽钞猴屿袒兵膏叫疵撵僳退谈瞒累欠正诞墙少澄颊糕斗群羔寿褐梯痢钧开遂岸挪灶迢筒徊梗扯辑吏强讨龙逸公扯移锁糖厩昼咬阂狼援使遂灌柠嘻炸僳厂斤蒋孽晓灶罗减磐泰嘛钮丁羚善卖哺殖分查辱免悠格黍劳矩豆呕世烷鼓牛蔚霜听历骡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来源:《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把“法治”放在何种层面上定性?自梁启超1922年辑其1907年前后发表之数篇政治史文章为《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而首提“人治”、“法治”概念以来,期间虽有二十年代末期、四十年代中期、五十年代中期及七十年代末期几次大的讨论,但迄今未获一致说明。中外思想家和学问家们留给我们的解释有:梁启超的一种主义说,亚里士多德的二层含义说;1959年世界法学家大会通过的《德里宣言》的三原则说;英国思想家戴雪的四种解释说及现代美国法理学家拉兹及富勒的八原则说等。诸说中要么把法治界定为一种治国方法,要么把其说明为法制的理想状态;要么把其作为法律运行的原则;要么把其待之为法律制度的价值准则。各说依其成说的不同视角,均有穿透之见的。本文欲取之“法治”,意以一种社会结构状态为表述,其反义为“专制社会”,其近义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其内涵为: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即我们所追求之“法治社会”。以前人们提供给我们的经验和我们所具有的理性进行分析,法治社会的达成,离不开精神的、实体的和形式的三方面要件,该三要件的统一,才有完整意义上的法治。本文试对该三要件作简约探讨。一、法治的精神要件法治的精神,这一概念内含着:1.它是安排国家制度、确立法律与权力比值关系的观念力量;2.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为保持法的崇高地位而要求人们持有的尚法理念;3.它反映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对变法具有支配、评价等作用,在遇有权力涉法行为时能传导公众广生排异意识并最终指导人们认同法律的权威。由此三点可以看出,法治的精神既不同于法律原则,也不同于法律精神,更不是法的本质。它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即使法制状况不为理想,其也会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逐步走向改善。如果说运动着的事物都需要一个方向或灵魂的话,那么法治的精神就是展现法治品格和风貌的方向和灵魂。现代法治社会中,构成法治精神的要素至少有四种: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法学理论如果只告诉人们法是什么而不说明法应当是什么,这样的法学便是病态法学。这种法学的价值以其研究对象的价值而定。如果法是善的,法学便是善的,如果法是恶的,法学便助纣为虐。善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所谓法治,首先是指“善法之治”。其实哲学上所追求的对人的终极价值——真、善、美在法治上只要有一价值成立其余就会同时展开。倘若在立法上解决了善法之治的问题,那么在法的实施上必然要求“真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