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96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doc

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5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一、问题的提出自从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以来,围绕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为单一要件抑或二重要件、如何确定显失公平在整个私法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一直聚讼纷纭,进而影响到司法裁判,即使适用现行《合同法》第54条等规定亦未获根本性的改善,遂为不容回避的难题。基于此,下文先叙案例二则,然后对相关疑点问题详加研讨。案例一:1997年3月24日,某国际进出口公司来人与李某协商,欲以9.7元/千克的价格购买一批生猪。当时生猪市场价为8元/千克左右,故在公司业务员起草了协议后,沉浸在发财梦中的李某不假思索在协议上签字,却未注意协议上的价格是2.4元/千克。然后,李某把情况向王某做了说明,二人认为有钱可赚,于是迅速收购生猪共计9336千克,随即送至公司。公司验收后,拿出载明2.4元/千克的协议据此结账,但李某和王某不同意,之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生猪2.4元/千克,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原告主张9.7元/千克的价格,查无实据,不能认定。故判决撤销原协议,被告按生猪当时市场价7.6元/千克支付价款。本案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有无衡量显失公平的具体数量标准?案例二:2009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由甲公司进口一套5000万元的设备出租给乙公司,若乙公司每月按期支付租金给甲公司,则在2010年12月31日的租期届满之时,整套设备归乙公司所有。2010年6月,乙公司认为继续使用该套设备生产已无盈利空间,遂停产并停付租金。甲公司于是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该套设备(折旧价值约180万元)。经两次开庭审理,仲裁庭一致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设备的归属有明文的约定,故应支持甲公司对设备的返还请求权。但有民法学者认为,要求乙公司返还设备构成显失公平。本案中,甲、乙公司均为商事主体,对他们有无适用显失公平规则予以救济之必要?《合同法》第243条、第249条以及第250条之间是否维持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与均衡?欲寻求上述两起案件的妥当处理方案,首当其冲的是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问题。然而,对于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至今仍是见仁见智,论争激烈。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单一要件说与二重要件说的论争单一要件说(亦称客观要件说)认为,《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分开,作为两种独立的行为,因而显失公平行为只须一个客观要件便可成立,即行为的内容依行为成立或效力实现时的一般情势衡量,明显地有失公允;至于产生这种后果的主观原因如何,则不必过问。1998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4条承袭了《民法通则》第59条的立法技术,对显失公平的主观或客观要件未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此后正式颁行的《合同法》第54条亦然,学理上认为其采客观要件说。有学者指出,上述规定有其合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更好地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规制交易中的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作用。传统暴利行为依《民法通则》应属于乘人之危行为,而德、日判例学说所谓准暴利行为或新型暴利行为应属显失公平行为。目前另有“修正的单一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在总体上不要求主观要件,但个别类型得以“当事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为构成要件,其理由之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是对显失公平类型的列举,而非定义。换言之,从整体上对显失公平的构成不要求主观因素,但不妨碍具体的显失公平案件存在着主观因素。二重要件说(亦称双重要件说、主客观统一说)与单一要件说针锋相对,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之故意。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但“修正的二重要件说”认为,应以主客观要件同时具备作为认定显失公平合同的一般规则,而以只具备客观要件作为认定显失公平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形下,因法律有明确规定或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只需满足客观要件,也可构成显失公平。虽然“修正的二重要件说”与“修正的单一要件说”彼此正在向对方靠拢,但不能忽视单一要件说之中诸项理由所存在的漏洞。其一,对于显失公平制度的作用,单一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此为以偏概全。譬如案例一中的李某和王某、案例二中的乙公司,均非消费者,难道仅凭此就可以彻底否认显失公平制度之适用?显然不是的。其实,显失公平制度之保护对象,既可能是消费者,也可能是经营者(对此下文再议)。另外,在个案当中,即使采取二重要件说认定显失公平,也未必就会削弱对消费者之保护。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