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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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一种仅仅在紧急状态下才享有的权利,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辅助性权利。那么,正当防卫作为一项特定的权利,如何界定其含义及其构成要件,显得尤为重要。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是指制约和决定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它决定着正当防卫是否正确合法,是区分正当防卫与危害社会行为的标准。那么,正当防卫到底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呢?目前学术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两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四要件说。该学说代表之一高铭暄教授的看法是: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对任何的合法行为,都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的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2)只能针对正在进行时的不法侵害行为防卫,意思就是说,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进行而且紧迫的,不能对想象的,尚未发生的,推测的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实施正当防卫。(3)防卫行为不得损害无辜第二人的利益,防卫必须目的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范围。第二种,五要件说。该学说代表之一陈兴良教授将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分为:(1)正当防卫之基础条件为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行为。(2)正当防卫之时间条件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正当防卫人在主观上必须有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同时具备这五个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四要件说”层次简单,容易记忆,本来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但是由十该种观点片面强调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不仅将主客观相统一的正当防卫人为地加以分割,而且因对正当防卫主观要件的忽略,使得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难以得到切实地贯彻落实,故,认同此学说观点的学者在我国并不多了。但是,“五要件说”吸取“四要件说”优点的基础上,将主观要件列入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中,更具合理性,更加符合我国刑法立法宗旨,但是,该说划分要件不够清晰,不便于实践中正确区分正当防卫行为与某些非正当防卫行为提供可行的理论根据,也有其不足之处。笔者在继承“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综合分析正当防卫的本质与特征,提出了新的“四要件说”:即正当防卫的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体条件与客观条件。具体分析如下。4.1正当防卫的主体条件分析4.1.1正当防卫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个人正当防卫,是国家刑法赋予公民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与侵害者做一斗争的一项权利。我们任何公民在本人自己、他人、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正在进行的急迫的不法侵害的时候,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除外),而且不考虑防卫人年龄的大小,精神状态正常与否。很显然,自然人理应成为正当防卫的主体。但是,单位能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主体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虽然单位的组织结构的基本元素还是个人,但是单位是超越于个人的,其具有不同于并且独立于自然人的法律拟制人格。尽管单位作出的行为是单位整体的行为。可是在遭遇到紧急的不法侵害时,这种侵害的紧迫性与事先的无法预料性,就决定了单位的某个成员个人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可能在防卫前或者防卫的过程当中,向单位汇报,并通过单位集体讨论决定,进而授权该个人以单位名义进行正当防卫,这也就说明了该成员的防卫行为纯属于自己个人正当防卫行为;即使事先单位的成员得到了单位的授权,在出于维护单位利益的情况下,遭受紧迫侵害单位重大财产的情形下,该成员为了维护单位利益并以单位的名义而对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尽管侵害针对的是单位的财产,但是直接面对紧迫侵害是自然人,自然人依然是正当防卫的主体,自然人维护的是谁的利益并不影响其作为正当防卫的主体地位。因而,单位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主体。特殊正当防卫的主体条件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与防卫过当的主体相比,它不受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因为,无限防卫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呢?这一点法律没有做出说明。从立法精神来看,非受害人也应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因为,强化对公民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是这次刑法典修改中正当防卫立法完善的指导思想,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正是这种思想在立法中最强烈、最鲜明的表现。如果无限防卫的主体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