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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1.組織、人員:雇主應依法定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2.自動檢查: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定期檢查:機械之定期檢查:安自辦法13條-26條設備之定期檢查:安自辦法27條-44條週期:每週、每月、每三個月、每年、每二年、每三年。第44條之1: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但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檢查期限。重點檢查: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安自辦法45條-49條第二種壓力容器:初次使用前捲揚裝置、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檢點:係作業主管或作業人員對本身管理或操作之機械設備、或作業情形的一種比較不詳細之檢查,有的在作業前後或作業中經常檢點,也有在特殊狀況下檢點者。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安自辦法50條-63條作業檢點:安自辦法64條-77條雇主實施之檢點,其檢點對象、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雇主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3年。1.檢查年月日。2.檢查方法。3.檢查部分。4.檢查結果。5.實施檢查者之姓名。6.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總公司所在地之檢查機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固定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人字臂起重桿。(3公噸以上)升降機。(1公噸以上或4平方公尺以上)營建用提升機。吊籠。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具有危險性之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5.教育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辦理教育訓練,應將含訓練教材、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3年。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教育訓練之實施: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鉛作業主管。四烷基鉛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勞工對於上述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一般健康檢查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1次。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