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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3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为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加强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标准,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评估范围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按《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人自行决定。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省财政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荐,报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第十条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估业务;具有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评估业务。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一)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的;(二)伪造森林资源相关评估原始数据的;(三)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委托评估的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第四章核准与备案第十四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授权核准:(一)省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二)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500公顷以上的。第十五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二)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第十六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下的其他国有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