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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共6项)1、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由建筑业管理科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对燃气经营的许可(由村镇科办理)依据:(1)《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燃气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发给统一制作的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3、对夜间施工的许可(由建筑业管理科办理)依据:(1)《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附近居民。施工中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4、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许可(由建筑业管理科办理)依据:(1)《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5、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的审批(由村镇科办理)依据:(1)《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修建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损坏护坡、保坎,进行烧焊、爆破、烘烤及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所涉及的燃气企业监督下实施。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由所涉及的燃气企业负责改迁,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6、对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由村镇科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