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种姓制度_在古印度法中的反映及对印度社会的影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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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新探2007.11“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中的反映及对印度社会的影响□辛宇鹤韩春玲(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种姓制度”是在印度延续了几千年的的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在其代表性法典《摩奴法典》中几乎所有的条文都是个各种姓权利和义务的直接规定。奴隶制社会灭亡后,种姓制度仍然影响着印度社会的发展,即使在现代,种姓制度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根本原因是种姓制度已经成为印度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消除种姓制度任重而道远。关键词种姓制度《摩奴法典》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860-02一、种姓制度的起源利、吠舍和首陀罗。”(《摩奴法典》第一卷31条)由于来源的部位不同,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最明显的标志之一,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从而决定了各种种姓地位也不同,口为神最洁净的部位,因此由口所心内容。它产生的确切年代尚无考证,但学界通说认为种姓制度是在生出的婆罗门也最为高贵。刹帝利次之,吠舍与首陀罗由于出生的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过程中产生的。古印度的土著居民是达罗毗荼位比较低级,因此也就理所应当的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要供前人,在公元前2000年中叶,属于印欧语系的许多部落陆续涌入印度河两个种姓役使,(第八卷418条),可见法典的开篇就已确立了各种姓游一带,这些移民在站稳脚跟后,便开始了对当地土著居民的武力征间高低贵贱之分,并将其笼上了神的意志,给高低种姓之间划定了一服,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终于成为印度的主宰者。征服者自称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为后面的各项具体制度中的种姓不平等奠定了基为“雅利安”,意为高贵的人。为了强化其统治地位,雅利安人按照肤础。色的不同,把居民划分为“雅利安瓦尔那”和“达萨瓦尔那”,“瓦尔那”在所有权的规定上,古印度法中,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是“颜色”、“品质”的意思,前者指皮肤白皙的雅利安人,后者指皮肤黝的,盗窃犯被抓后会受到数额不等的罚金或断肢刑,甚至有可能被大黑的达罗毗荼人。“瓦尔那”在梵文中就是种姓的意思,可以说这就是象踩死(第八卷34条)。但是高低种姓间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法典种姓制度的最初形态。后来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从事祭祀的僧规定世间所有一切,可以说全为婆罗门所有,(第一卷100条)刹帝利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从雅利安平民中分化出来,成为两个和吠舍的财产也受法律保护,而首罗陀则无任何财产权,即使他有能特权阶层,即最高等级的婆罗门和次之的刹帝利,平民成为第三等级,力积蓄财产,其财产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婆罗门穷困时,可以完被称为吠舍,从事农牧业、商业或手工业;“达萨瓦尔那”和一部分贫困全问心无愧的将其奴隶首陀罗的财产据为已有,而国王不应加以处的雅利安人沦为第四等级,被称为首陀罗,从事低贱的职业。随着社罚。”(第八卷417条)因为首陀罗是奴隶,奴隶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东会的发展,各种姓之间不可避免的杂婚以及职业分工的细化,四个基西。本种姓又派生出数以千计的亚种姓。在四大种姓之外,还有地位更低在婚姻家庭与继承中,法典允许高种姓的一夫多妻,婆罗门可依的贱民种姓,贱民的地位比首陀罗还要低下,他们住村外,穿死人的衣种姓顺序依次娶4个妻子,刹帝利可取三个,吠舍取两个,而最底层的服,从事屠宰、抬死尸等低贱的职业,他们的影子投到高种姓身上都会首陀罗只能娶一个。种姓制在婚姻上最突出的表现是严格维护种姓被认为是对高种姓的玷污,因此贱民又被称为是“不可触者”。种姓制内婚制。规定前三个种姓初次结婚时,必须娶同种姓的女子,如果再度构建起了古印度社会森严的等级秩序,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娶时,要按种姓的自然顺序优先择配,高种姓的男子娶低种姓的女子,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称为“顺婚”,只要不是正妻就是合法的,但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的女二、种姓制度对古印度法的影响子是法律绝不容许的,因为这属于“逆婚”。尤其不能容忍首陀罗男子作为社会的根本制度,种姓制度成为古印度法的指导思想,无论娶婆罗门女子,他们结合所生的后代被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触的是《阿帕斯檀跋法经》、《乔达摩法经》,还是《摩奴法典》,都是以种姓制贱民,(第十卷12、16条)即使是顺婚所生的子女,也被认为是低贱的,度为主脉,以明确的法条公开承认和维护种姓间的不平等,下文便以他们的种姓要下降,而且这些种姓间杂婚所生的后代只能从事被再生集印度法之大成的《摩奴法典》为代表来阐述种姓制度在法律中核心族所轻视的职业。(第十卷46条)可见在印度法中,各种姓间婚姻界的地位。线是非常严明的,原则上只能同种姓通婚,如果打破种姓的界限,即使法典第一卷第二条开明宗义的指出法典是为规定各种姓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