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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5-江苏大学2011年辅导员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全校一线专、兼职辅导员。试用期内的辅导员参与考核但不评等级。二、考核流程1.辅导员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公布;2.学生评议、学院评议、部门评议;3.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结果。三、考核指标体系《辅导员考核测评表(本科生用表)》、《辅导员考核测评表(研究生用表)》、《辅导员考核测评表(部门用表)》。(见附件1~附件3)四、辅导员考核总评分测评办法专职辅导员考核总评分由学生评议分、学院评议分、部门评议分三部分加权得出。总评分=学生评议分×50%+学院评议分×40%+部门评议分×10%兼职辅导员考核总评分由学生评议分和学院评议分加权得出。总评分=学生评议分×50%+学院评议分×50%1.学生评议分学生评议分为辅导员所带学生的测评表平均分。(1)所有本科生填涂《辅导员考核测评表(本科生用表)》,所有一年级研究生填涂《辅导员考核测评表(研究生用表)》;二、三年级研究生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评议。(2)由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对辅导员评议存在差异,将以认为全体本科生评议平均分和全体研究生评议平均分相同为基础,折算出每位辅导员的学生评议基础分。(3)不直接管理学生的学工主任和团委书记,以所在学院其他辅导员的此项平均分记分。直接管理学生的,以所在学院其他辅导员的此项平均分和自己学生的评议分平均得出。管理研究生的辅导员学生评议分由其一年级研究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生评议分按学生人数加权平均得出。既管理本科生又管理研究生的辅导员由其本科生评议分和研究生评议分按学生人数加权平均得出。(4)学生(不含二、三年级研究生)评议出勤率与学生评议分挂钩,学生评议得分=学生评议基础分×出勤折算率。划卡评议出勤率折算如下:≥95%的折算率为1,88%≤出勤率<95%的折算率为0.95,80%≤出勤率<88%的折算率为0.85,出勤率<80%的折算率为0.6。2.学院评议分学院评议由学院根据《江苏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设定评议标准并组织评议。学院根据评议结果确定辅导员考核排名(京江学院以学工办为单位对辅导员进行排名),并报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此项得分计算方法如下:根据学院对辅导员考核的排名确定辅导员的学院评议标准分。在分析前两年学院评议分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了如下标准分计分原则:①标准分计分区间为90~100分。②学院所有辅导员标准分的平均分为95分。③排名学院第1的辅导员标准分为100分。④其他辅导员的标准分按等差数列在90~100分之间赋分。3.部门评议分部门评议由学工部、校团委全体工作人员划卡评议。专职辅导员部门评议分为其学工部和校团委评议的平均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不足8人评议的辅导员部门评议分以所在学院其他辅导员部门评议平均分计分。学工主任的此项得分中学工部的评议占70%、团委占30%。团委书记的此项得分中校团委的评议占70%、学工部占30%。五、关键性事件考评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1)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非故意),学生反映较大的。(2)工作遭到投诉,查证属实。(3)学校发现学生离校出走、夜不归宿等情况,取消该生辅导员评优资格(不含学院或辅导员自行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4)学生中发生重大事件,辅导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1)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2)工作遭到投诉,情况严重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后确属辅导员个人责任的。(3)学生离校出走、夜不归宿等无故不在校3天以上,辅导员未能发现并报告的。(4)学生中发生重大事件,事先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或者学生中突发重大事件,辅导员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考核结果评议办法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依据辅导员考核总评分,并结合关键性事件考评,对辅导员进行综合评议,审定每位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级。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作为辅导员年度人事考核等级。兼职辅导员考核结果为工作考核结果,相应指标得分计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分数。1.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等级的确定办法:(1)全校年度辅导员考核“优秀”指标为辅导员总数的15%。(2)占辅导员总数的5%的“优秀”指标(n名)直接授予排名在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前n名的学院,该学院辅导员考核总评分第1的辅导员考核等级为“优秀”。(3)其余“优秀”指标根据辅导员考核总评分排序(除去以上n名后)从高到低确定。(4)以上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排名在“学生评议分”前50%的辅导员才具备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