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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二、垄断的分类(一)根据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划分1.短期价格协定,最简单形式。一般是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的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最大特点是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2.卡特尔,一般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通过以协定的方式划分市场,规定产量或确定价格,而形成的垄断组织。与短期价格协定的特点相似。3.辛迪加,是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垄断企业在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定所建立的一种垄断组织。比卡特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企业法人地位、生产经营独立,但是流通过程中涉及到采购或销售时,各成员企业将失去其独立地位,而不得不根据协定服从于整个组织总办事机构的安排和指挥。4.托拉斯(Trust),高级形式,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联合,并组成一种近乎于经济统一体的组织。在这种组织当中,参加者虽然仍是各自独立的企业,但是它们却几乎丧失了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和经济上的产销自主权。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的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它是垄断的高级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二)根据垄断行为的形式特征划分1.协议垄断:即企业之间通过协议,约定协调行动,在一定市场范围内限制或排斥他人的竞争。2.经济优势的滥用:指在竞争关系中处于优势经济地位的企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对其他竞争者进行排斥和限制行为。(三)根据垄断的地域划分1.国内垄断: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又分为行业(或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2.国际垄断(四)根据国家立法对垄断的态度划分1.合法垄断:指法律允许的垄断,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垄断,如我国的烟草专卖就属于国家垄断;二是国家允许的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和社会重大利益的企业的垄断,如公用事业等。2.非法垄断。即除合法垄断外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垄断,这种垄断是法律禁止的对象。(五)根据垄断的产生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划分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在西方传统垄断理论中所称的垄断一般都是指经济垄断。行政性垄断实际上是我国现阶段特有的较为突出的现象。三、反垄断法的特点(一)垄断法是制定法(二)实体规范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三)从政治性到技术性的转变(四)公共执法与私法救济并举(五)反垄断执法机关由反垄断法直接设定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一、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协议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分作两类:一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定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另一类是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签定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四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独家经营,或没有竞争者,使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该市场;二是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居于压倒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该市场;三是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就某种特定商品并无任何实质意义的竞争;四是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份额。三、兼并控制企业兼并前必须向政府反垄断主管机关申请,申报内容包括:一是兼并各方的情况;二是参与兼并企业在市场上的份额;三是兼并的理由;如企业为了扩大规模、扩大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等。四是实施兼并对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第三节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第四节我国的反垄断法(二)行政垄断的表现1.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设卡,阻碍商品流通;2.限制或禁止本地资金、技术输往外地;3.限制或禁止本地大型、优秀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4.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5.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合并、联营或组建行政性公司;二、行业垄断(一)概念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二)行业垄断的具体表现三、经济垄断(一)概念和特征:指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联合组织或合谋等方式,限制、排斥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1.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市场主体;2.经济垄断的基础是垄断主体具有相当的经济优势;3.经济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垄断利润。(二)经济性垄断的主要表现1.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当前比较常见的经济性垄断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联合抵制等。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低价倾销、搭售、岐视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当前垄断行为的成因及危害(一)当前垄断行为的成因1.政府与市场之间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稳定的关系;2.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存在着冲突;3.权力寻租等现象比较突出;4.竞争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