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专业会计师条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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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设立香港会计师公会,并就会计师专业的注册及管制,以及为上述目的所附带或与该等目的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3)每名按照本条卸任的当选理事有资格再度获选。(4)增选理事的任期至紧接下届周年大会结束前为止,并有资格再获增选或(属在紧接有关日期前凭借已废除的第24(2)条而有权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除外)获选为理事会理事。(由1994年第96号第6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12条修订)(由1985年第14号第4条代替)第50章第13条选举会计师为当选理事的程序选举会计师为当选理事的程序(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1)如在公会周年大会上,获提名为理事会选举候选人的会计师人数─(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a)不超过当选理事的空缺数目,则候选人自紧接须填补空缺的周年大会结束前起,即须当作已当选加入理事会;(b)超过当选理事的空缺数目,则选举须以投票决定,而如此当选的候选人自紧接该周年大会结束前起,即任职为当选理事;或(c)少于当选理事的空缺数目,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会计师,以填补在该周年大会结束时仍未填补的理事会当选理事空缺。(2)行政长官根据第(1)(c)款委任的会计师的任期至下届周年大会为止。(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第50章第14条如理事会没有填补空缺,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会计师加入理事会如理事会没有填补空缺,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会计师加入理事会(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如理事会没有在30日内根据第11(1)条以委任方式填补空缺,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属第10(2)(c)条第(i)或(ii)节所提述的类别(视空缺所需而定)的会计师填补空缺。(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第50章第15条理事会理事停任职位(1)任何当选理事或增选理事如有以下情况,即须当作已停任其理事会理事职位─(由1994年第96号第7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修订)(a)向注册主任递交书面通知而辞职;(b)虽已获通知出席理事会会议,但仍在未经会长准许下连续3次缺席,并由理事会议决将其职位悬空;(c)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债务偿还安排或达成债务重整协议;(d)不再通常居于香港;(e)其姓名已根据第27(1)(a)条或第35(1)(a)条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或(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修订)(f)如属当选理事,则该理事不再属于其先前根据第10(2)(c)条第(i)或(ii)节成为理事的类别,又如属增选理事,则该理事不再是会计师;(由1994年第96号第7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但如属该类别的当选理事余下人数不少于6名,则本段不适用。(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修订)(2)第(1)(a)、(b)、(c)、(d)及(e)款适用于依据第10(2)(d)条成为理事会理事的上一任公会会长,但前提是在他于该等情况下停任职位后不会出现任何空缺。(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增补)(3)任何委任理事如有以下情况,即当作已停任其理事会理事职位─(a)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债务偿还安排或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或(b)不再通常居于香港。(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增补)(由1985年第14号第5条修订)第50章第16条帐目(1)理事会须备存公会一切交易的妥善帐目,并须就每一财政年度拟备公会的帐目报表,报表中须有由会长签署的收支帐及资产负债表。(2)公会须在大会上委任核数师,该核数师有权随时取用公会的所有帐簿、凭单及其他财政纪录,并有权就该等帐簿、凭单及财政纪录要求取得其认为适当的资料及解释。(3)核数师须尽快审计根据第(1)款拟备的报表,并须就该报表向所有会计师作出报告。(由1994年第96号第8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4)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的副本连同根据第(3)款作出的核数师报告,须呈交予紧随该帐目报表及报告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后举行的公会周年大会批准。(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代替)(4A)财务报表撮要须与周年大会通知书一并送交每名会计师。(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增补)(4B)会计师可于所有合理时间在公会办事处查阅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的副本,公会须应申请而免费向会计师提供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的副本。(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增补)(5)核数师有权出席其已作出报告的帐目报表须呈予批准的公会周年大会,核数师并有权就该等帐目作出其意欲作出的陈述或解释。(6)理事会须决定公会的帐目须涵盖的期间,而该期间可多于或少于12个月。(7)在本条中,“财政年度”(finan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