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专业会计师条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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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五摘要:本条例旨在设立香港会计师公会,并就会计师专业的注册及管制,以及为上述目的所附带或与该等目的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b)委任理事会认为需要的雇员及代理人;(c)委任公会的银行;(d)购买、承租或交换、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任何动产或不动产和建造任何建筑物;(e)售卖、出租、按揭、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会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f)将公会的款项投资;(g)以抵押或其他方式借入款项;(h)与香港以外的地方的同类团体或同业成员交换资料,并与该等团体安排会计师资格的交互承认;(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i)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设立和维持公会的分会,并将公会的权力、责任及职能转授予该等分会;(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j)提起任何法律程序,或进行公会或其高级人员所提出或针对公会或其高级人员或关乎公会事务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提出抗辩,或了结或放弃任何该等法律程序,并就任何到期的债项,或任何公会所提出的申索或要求,或针对公会的申索或要求,作出了结或放宽支付或清偿的时限;(k)将公会所提出或针对公会的任何申索或要求提交仲裁,并遵从因该仲裁而作出的任何裁决;(l)就须向公会缴付的款项以及就公会所提出的申索及要求制备与发出收据、责任免除书及其他责任解除文件;(m)委出委员会就理事会权力的行使向理事会提供协助或意见,并按理事会就转授权力而不时作出的决定,将理事会的权力转授予该等委员会;及(n)出版期刊、册子或其他书面材料、与制作或赞助制作纪录影片或其他视听材料,并在收费或不收费下以售卖、租借或理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将其分发。(2)除公会的附例另有规定外,根据第(l)(m)款委出的委员会可包括并非会计师的人。(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第50章第18A条理事会指明专业标准的权力(1)理事会可就会计执业发出或指明规定任何会计师须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的─(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a)任何专业道德守则;或(b)任何会计、核数及核证执业准则。(2)由理事会发出或指明,并紧接在本条施行前已经生效的─(a)任何专业道德守则;或(b)任何会计、核数及核证执业准则,均须当作是根据第(1)款发出或指明的。(由1992年第14号第3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15条修订)第50章第18B条理事会发出指示的权力(1)理事会可就其任何职能或职责的执行或其任何权力的行使,向会计师一般地或向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会计师发出指示─(a)要求一名会计师向公会出示或提供与任何会计师或事务所名称的注册或发出执业证书有关连的任何文件或资料;(b)于一名会计师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注册证书所关乎的注册终止或执业证书被取消或不再有效时,要求该会计师向公会交付该注册证书或执业证书;(c)要求一名会计师就理事会觉得与会计师身分不相称的行为操守,或可能影响公会或会计行业的声誉、行事持正和地位的行为操守,或可能属第34(1)(a)(iii)至(xii)条范围内的行为操守向公会解释该会计师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就第34(1)(a)(ix)条而言,根据本条发出的指示属由理事会合法地发出的指示。(3)理事会可订明款额不超过$50000的罚款,在会计师没有遵从向他发出的指示的情况下征收,但除非会计师承认没有遵从指示并同意该罚款,否则不得向他征收罚款,而如上所述征收的罚款可作为一项民事债项由公会向该会计师追讨。(4)第(1)、(2)及(3)款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犹如适用于会计师般适用于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由2004年第23号第16条增补)第50章第19条理事会可接受批给、馈赠等(1)理事会可代表公会,按照理事会决定的条件,藉批给、馈赠、遗嘱性质的产权处置或其他方式,接受财产。(2)注册主任须备存一份给予公会的所有损赠的清单,而捐赠者的姓名或名称和捐赠所附带的任何特别条件亦须载入清单内。(3)为特定目的而捐赠予公会的财产须作该目的之用。第50章第20条理事会理事开支的补还无须向任何理事会理事以其理事身分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但理事就公会的事务所招致的任何开支可从公会的经费获得付还。第50章第21条注册主任的委任及给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通知第IV部会计师的注册(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1)理事会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一名注册主任。(1A)如注册主任的职位出现空缺,或注册主任患病或暂时不在香港,则理事会可委任另一人署理注册主任的职位,直至该空缺获得填补或注册主任复职为止(视属何情况而定)。(由1994年第96号第9条增补)(2)注册主任须担任公会及理事会的秘书,并须在会长的指示下,召开公会或理事会的任何会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