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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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2]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促进省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现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使用或主要使用国有资金(含国有融资资金)建设、事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从以下六个方面的项目中选定:(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三)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四)重大社会事业项目;(五)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六)本省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二条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已获批准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列为在建省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的,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工业技改类省重点项目的开工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跨年度在建省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后两年内未能获准开工的,暂不列为省重点项目。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每年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对全省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后,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省重点项目与在建省重点项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计委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下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或推荐省重点项目。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保障省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第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应采用科学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施工方法,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在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领导小组下设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作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省计委。省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跟踪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参与省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对预备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协调;(三)组织省重点项目的宣传工作;(四)指导省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五)向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六)承办省政府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意见或推荐省重点项目。(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项目资金拼盘中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资金的筹措到位。(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五)对主管的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省重点项目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协调。省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行业主管部门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第八条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对所承担的项目负全面责任,该领导名单应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办备案。第九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国有资金控股的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第十一条省重点项目实行建设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和主要阶段性形象进度计划,经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重点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第十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选择,以及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等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章规定进行招标。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