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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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7]11号)各市州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附件: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从事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第四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一)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二)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3亿元的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第五条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一)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二)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标准,具体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时,要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企业具体存储金额,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第八条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按以下规定核定:(一)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下达。(二)市、州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三)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管理生产监督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第九条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并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中央在甘、省属企业接到核定通知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开立的专用账户可按有关规定支取现金。逾期未足额存储的企业,按欠缴金额每日1.5‰征收滞纳金。(二)市(州)由各市(州)安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及所属县(市)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及缴纳办法。(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不再重复存储风险抵押金。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十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