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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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力度,规范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者行为,增强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意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落实各项安全质量责任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由公司安质部、财务部负责,奖惩兑现考核由公司安质部负责。第二章预交风险抵押金的范围与抵押金数量第三条收缴范围及标准根据项目年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及公司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等级等划分,分别确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工区)的党政主管、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根据项目风险等级及年产值完成情况对应缴纳相应数额的抵押金,缴纳标准见附件二。并签订《在建工程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责任书》(见附件一)。每年末,根据项目年度安全质量执行情况,依本办法兑现或扣除抵押金。第四条抵押金的收缴办法1、公司财务部将设立专用账号,统一收缴和返还。2、风险抵押金均以现金交纳,不准转账,不准在项目部财务借款交纳。3、工程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工作时,发现转账、借款者,没收抵押金,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4、未按要求及时上缴或未缴纳抵押金的,年终兑现时给予相关责任人按应缴总额的10%~30%进行处罚。5、每年的风险抵押金必须于当年年初1月30日前交纳完毕,公司财务部与安质部分别建立管理台账。6、当抵押金发生扣款后,扣多少补交多少,始终保持满额交纳。第三章抵押金管理第五条当年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质部重新核定相关人员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通知公司财务部(见附件三、四);相关人员在核定通知送达本人后15日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第六条因调动、内退、借调等原因在考核期内离岗的人员,风险抵押金至离岗日期(以人力资源部通知日期为准),由本人提出申请返还本金余额,经考核在岗期间未发生事故按全年在岗时间按比例兑现奖励。考核期内因安全质量事故受到处分以及因个人原因(因病、因事等超过一个月)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风险抵押兑现奖励,只返还本金剩余部分。第四章抵押金奖罚标准第七条凡发生因工责任死亡等级事故的,每次亡1人扣项目党政主管各20000元,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各10000元;每增加亡一人,罚款对应增加10000元,项目主管处罚上限50000元,项目总工及总监处罚上限40000元。第八条凡发生因工非责任等级死亡事故的,每次亡1人或年内累计亡1人的,扣项目党政主管各10000元,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各5000元;每增加亡一人,罚款对应增加10000元,项目主管处罚上限50000元,项目总工及总监处罚上限40000元。第九条凡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每次扣项目党政主管各10000元,项目总工、总监各5000元;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每次扣项目党政主管各20000元、项目总工、总监各10000元;发生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扣党政主管各40000元,项目总工、总监各30000元。第十条被省部级政府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每次各扣项目党政主管、项目总工、安全总监风险抵押金5000元。第十一条因施工安全告急,被业主通报批评,每次各扣项目党政主管、项目总工、安全总监风险抵押金3000元。第十二条因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除按以上标准扣除风险抵押金外,另执行公司安全质量处罚规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原则,对已交工项目,业主函告质量问题的,原项目经理现仍担任项目经理的,直接扣罚抵押金5000元;接到函告后处理不积极或进一步造成负面影响的,加倍处罚;对于原项目经理现已不再担任项目经理的,直接给予5000元罚款,接到函告后,处理不积极或进一步造成负面影响的,加倍处罚!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严格按照工程公司《质量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第十四条无因工责任亡人事故、无因工非责任亡人事故、无工程质量等级事故,年终按签状人所交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同等数额进行奖励。(年终代局指项目部、局指所属工区的奖罚原则不重复。实现既定目标的,上级主管单位奖励金额低于工程公司奖励额度的,工程公司补齐差额;上级主管单位奖励金额高于工程公司奖励标准的,工程公司不再重复奖励)。如工程项目主体在年中开工,至年末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施工累计时长结合年度计划产值完成情况进行兑现。第五章兑现方式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安质部的书面罚款通知书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办理相关手续,一事一办。第十六条根据年终安全质量考核结果,公司对获奖个人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依据财务部的通知在项目进行兑现。对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