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完整版】.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7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关于工程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完整版】.doc

关于工程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完整版】.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0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关于工程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2004年A公司承包了某标段公路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B。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对此,我们是这样处理的:全部由我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税款。对分包出去的工程,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不知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你单位在支付给分包人1000万元分包工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万元〔1000×3.3%〕。你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5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000万元,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32万元〔4000×3.3%〕。你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及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50000000贷:工程结算收入40000000应付账款10000000。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50000000贷:应收账款50000000。开票确认收入和本钱时〔假设自建本钱为3500万元〕,借:主营业务本钱3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0。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2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200000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4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6000。扣缴相关税费时,借:应付账款33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000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9000。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1000万元支付结算价款时,借:应付账款9670000〔10000000-330000〕贷:银行存款9670000。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1000万元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总包单位只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时‚总承包人到税局开票时,需开具?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此申请表上详细提供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工程办根据上述资料向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向转〔分〕包人提供?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转〔分〕包人据此至工程办开具发票,工程办对此不征收税款,并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分包单位的会计处理:接到1000万人工程,假设其他本钱900万,借:应收账款1000贷:工程结算收入1000确认收入\本钱时:借:主营业务本钱900工程施工---毛利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对于已被代扣代缴的税金33万应: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3贷:应收账款33实际收到款项时1000-33=997,借:银行存款997贷:应收账款997建筑工程分包业务账务处理建筑工程分包定义解析工程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局部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存在分包情况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