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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一)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税收优惠1.办理条件:●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企业符合技术转让具备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2.所需资料:技术转让所得备案资料●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①技术转让合同(副本);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③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①技术出口合同(副本);②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③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备案资料:(1)政府科技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2)纳税人备案申请;(3)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3号)3.办理时限: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二)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税收优惠1.办理条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研究开发方式的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第五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第二款)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