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厅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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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管,提高种苗质量和造林成活率,保障全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定》以及林木种苗质量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林木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的专项经费。第三条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报送预算,并编制《实施方案》。第四条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五条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过程中所发生的检验费、差旅费;执法质检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燃料费、保险费、停车过路费;执法证购置费、质检药品、日常办公用品的零星购置;执法质检人员的物业费、书报费、质量检验标准的印刷费;全省种苗站长会议;执法质检人员培训费;设备购置费等。第六条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第七条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是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林木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第九条林木种苗执法及质量检验项目资金接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