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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卫生局怀远县财政局怀卫〔2010〕号关于印发《怀远县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全面落实怀远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筹集渠道,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发挥使用效益,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皖卫防[2009]85号)《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之规定,制定了《怀远县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怀远县财政局怀远县卫生局二O一0年三月十日主题词: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怀远县卫生局怀远县财政局2010年3月10日印发共印50份怀远县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筹集渠道,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发挥使用效益,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皖卫防[2009]85号)《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健康教育项目”、“免疫规划项目”、“传染病报告与管理项目”、“儿童保健项目”、“孕产妇保健项目”、“老年人保健项目”、“慢性病管理项目”、“重症精神病管理项目”等9个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原则(一)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化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截留、据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内容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二)讲求效率,保证效益原则。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怀远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等9个实施方案的规定、标准进行,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原则。中央、省、市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拨至县卫生局专款账户,卫生局预拨部分资金至县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所以促进项目及时开展,再由上述两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及资金比例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同意后,拨至具体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拨款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剩下资金须待考核后,根据实绩拨付。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卫生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的检查与指导。第五条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用于项目管理运行、人员培训、服务、考核、督导检查、能力建设、资料印刷、奖励等。其中项目管理机构留取总资金的10%用于管理运行、人员培训、考核、部分资料印刷、奖励等;项目实施单位留取各项目(健康教育项目除外)资金的10%用于管理运行、人员培训、督导检查、部分资料印刷等。除上述预留资金外,余下资金(80%)作为工作服务经费拨至具体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教育项目应预留能力建设、资料印刷、管理运行、人员培训、督导检查经费,余下资金作为工作服务经费。第六条县卫生局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疾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的专家严格按《怀远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要结合日常督导,完成翔实资料及相关表格,为资金拨付提供可靠依据。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没有按时按量按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县财政局、卫生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通报、不予审批和拨付项目资金、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