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价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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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什么是法律价值?▲法律价值,通常指的是通过法律所追求、所实现的道德上、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等法律外部的某种实质性的价值。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有三种一般性的价值或目的:第二节、法律的价值关怀(二)法的价值析义(三)法学与价值3、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享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加是如此了。第三节、法的目的价值一、正义2、正义定义的困难性●有关正义的形式性正义定义容易,一旦涉及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就很难。◣关于正义的标准,佩雷尔曼(ChainPerelmann)举出常见的六种:①平等对待每一个人;②根据不同品格优点对待每一个人;③根据不同行为结果对待每一个人;④根据不同需要对待每一个人;⑤根据不同身份对待每一个人;⑥根据法律规定对待每一个人。3、正义观念的多样性●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可能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不同的正义标准。起因:故意与真诚(情感、价值判断、理性)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博登海默4、五种在法学中最重要的正义概念(1)合法正义这一观念最早源自亚里士多德有关正义的一个定义,指的是是实定法的内容本身是否正确或是否属于良法,而加以忠实地遵守、使用意义上的正义,故称合法正义。在该论述中,虽然提出了合法正义这一术语,但由于当时法律与道德没有分离、存在“恶法”与“良法”之分,因此亚里士多德本人不认为在考虑合法正义时,可以不考虑实定法的内容如何。近代以来,则倾向于将合法正义视为不问实定法内容而只重视对法律的遵守,如凯尔森认为:一条一般规则在根据其内容而应饿到适用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适用,就是正义的。相当于我国广泛提及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形式正义哈特:所谓形式正义,体现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likecasesalike)以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differentcasesdifferently)。英国著名法学家罗伊德(D.Lloyd)认为,形式正义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内容或要求:①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如何对待人们的那些准则;②该类准则必须具有一般性;③该类准则被公平适用。(3)实质正义又称“具体正义”,指的是评价和判断实定法的一定内容或判决等具体的法律的正当性的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一般认为,具体包括两种正义:①分配正义,即涉及社会成员之间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是否正当的正义;②交换正义或矫正正义,即涉及社会成员之间得利与损失的调整(包括针对侵害的赔偿、救济与制裁)是否正当的正义。(4)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关注达至决定的过程的正当性。起源于英美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后来进一步以“正当程序”(dueprocess)等观念为基础而得到发展,其价值取向是为了排除决定过程中的专断和恣意。现代程序正义观念主要包含三方面的核心内容:①当事人的对等化与公正的机会的保障(程序的公正);②第三者的公平性和中立性;③赋予讨论和决定理由(程序的合理性)。(5)法律正义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所说合法正义;但现代法律价值论中,法律正义的具体含义有扩散的倾向。西方所说的“法律正义”概念,主要有两种含义:①法律内部的合理构成条件,如富勒所说的“合法性”(legality);②司法正义(judicialjustice)或“依法正义”(justiceaccordingtolaw),即通过审判程序,并可以直接依据实定法而得以实现或必须实现的那种正义。台湾一件“长跑”21年刑案结案后的司法省思1995年6月“最高法院”刑事庭由四十多位庭长法官集体审判后,共同联署发表对本案的“研讨结论”,并史无前例地举行新闻发布会,郑重宣示“天理昭彰,纲纪常存,被告三人证据确凿,罪无可逭”。2000年,高等法院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决定再审。2003年判三人无罪,并当庭开释。从此判无罪则原告不服,判有罪则被告不服,检方、律师团及其家人各自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五任“司法部长”,三人是国民党政府任命的,两人是民进党政府任命的,无人愿签死刑执行命令。2008年司法当局邀请旅美刑事鉴定专家李昌钰博士重新鉴定,李昌钰根据他现场重建的血液喷溅痕,发现并没有受到人体或对象阻碍的迹象,认为凶案应是一人所为。2012年8月31日,高院再判三人无罪。本来这事还没完没了,却碰上台湾开始施行一项新法律《刑事妥速审判法》,依该法规定,凡法院第三次判决无罪者,检察官即不得再上诉,这才算“结案”。但大众仍有不同看法,被害人家属在庭外痛哭喊冤,指受害者人权已荡然无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