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被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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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被修正]<pclass="bh">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pclass="bh">发布日期:1998-4-2<pclass="bh">执行日期:1998-4-2<pclass="bh">失效日期:2001-5-31<Pstyle="TEXT-INDENT:2em">第一章总则<Pstyle="TEXT-INDENT:2em">第二章专利管理<Pstyle="TEXT-INDENT:2em">第三章专利纠纷的处理<Pstyle="TEXT-INDENT:2em">第四章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Pstyle="TEXT-INDENT:2em">第五章法律责任<Pstyle="TEXT-INDENT:2em">第六章附则<Pstyle="TEXT-INDENT:2em">第一章总则<Pstyle="TEXT-INDENT:2em"><Pstyle="TEXT-INDENT:2em">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发明创造和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Pstyle="TEXT-INDENT:2em">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Pstyle="TEXT-INDENT:2em">第三条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专利保护工作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政执法工作。<Pstyle="TEXT-INDENT:2em">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Pstyle="TEXT-INDENT:2em">第四条省设立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承担。<Pstyle="TEXT-INDENT:2em">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其他机关和单位及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Pstyle="TEXT-INDENT:2em">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Pstyle="TEXT-INDENT:2em">第二章专利管理<Pstyle="TEXT-INDENT:2em"><Pstyle="TEXT-INDENT:2em">第六条鼓励将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果和外观设计及时依法申请专利。<Pstyle="TEXT-INDENT:2em">重大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Pstyle="TEXT-INDENT:2em">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Pstyle="TEXT-INDENT:2em">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Pstyle="TEXT-INDENT:2em">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Pstyle="TEXT-INDENT:2em">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兑现奖金和报酬。<Pstyle="TEXT-INDENT:2em">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下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Pstyle="TEXT-INDENT:2em">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Pstyle="TEXT-INDENT:2em">二、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进出口贸易;<Pstyle="TEXT-INDENT:2em">三、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Pstyle="TEXT-INDENT:2em">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Pstyle="TEXT-INDENT:2em">五、需要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的其他情形。<Pstyle="TEXT-INDENT:2em">第九条专利资产的评估应由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备案。<Pstyle="TEXT-INDENT:2em">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进行专利资产评估:<Pstyle="TEXT-INDENT:2em">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Pstyle="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