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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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社团工作手册-1-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第一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提高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第二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可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第三条】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校团委下设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简称社管中心),由其对社团进行统一管理。各院系团组织对本单位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第五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第六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院系团组织介绍信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二)经社管中心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社管中心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注册申请表》存社管中心备案。(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第七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院系、班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社管中心备案。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社团工作手册-2-【第八条】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经社管中心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辅导员或指导教师签字同意;(二)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四)至少有半年以上的社团工作经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一)上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二)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第十条】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社管中心同意。【第十一条】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同时到社管中心备案。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十四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管中心批准和备案。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社团工作手册-3-【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六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十七条】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管中心审查后产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十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十九条】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社管中心提交《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学生社团经费预算表》,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管中心进行书面的总结汇报,填写《学生社团活动记录表》,并于活动结束后两天内上交新闻稿及活动照片。【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