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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客车缓速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编制说明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泰乐玛制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二○○七年一月一、任务来源根据交通部交科教发“[2006]309号”文《关于下达2006年交通标准化计划的通知》和全国汽标委客车分委会汽标客字(2006)第24号文《关于组织制订交通行业标准《客车缓速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卧铺客车结构要求》的通知》,标准制订工作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泰乐玛制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编号为JT2006-21。标准制订的目的、意义缓速器是一种高效汽车制动辅助装置,一般均为电涡流缓速器,俗称“电刹”,它是国际流行的第三制动系统。该产品既可以使汽车在坡道行驶时,方便地实行缓速和恒速行驶,也可以在高速公路或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及时轻松地进行缓速,因此可极大地提高汽车行驶时的安全性与舒适性。电涡流缓速器在国外已有五十余年的使用历史,并且有关交通法规都强调汽车上要安装电涡流缓速器。1954年7月17日,法国公共工程部做出决定,对于行驶在山区和事故多发地区的载质量超过8t的货车必须装配缓速器装置或经过认可的等同装置。这是全世界在汽车缓速器应用的第一条政府法规。1954年10月,汽车保险公司对20座位以上(含20座位)的客车和8t以上(含8t)的卡车,只要装备缓速器,就可以把保费降5%。1955年6月23日,鉴于缓速器对车辆安全作用,法国允许装配有缓速器的汽车加上不超过500kg额外重量。也就是说,一辆额定为8t的汽车,其实际载质量可达8.5t。这就使装备了缓速器的汽车用户不会因为缓速器自身重量而影响汽车的额定载质量。这样就从立法上即保证汽车交通运输的安全,又保障了装备缓速器的汽车用户的经济效益。1956年6月27日,法国又对1954年7月法规中涉及到的缓速器的等同装置作了详细规定。即无论变速箱处于空挡或其他挡位,缓速器装置能够保证汽车在8%的下坡情况下以40km/h的速度稳定行驶。为了保证这条法规的实施,法国政府还作了如下的试验规定:在满负荷的情况下,车辆在平坦的路面上把速度从40km/h降到20km/h的减速度必须大于0.55~0.60m/s2。这条法规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要求,并且在试验上具有操作性。1957年6月11日,法国又对每区每省的“被认定行驶困难的山区和事故多发地区”作了详细界定。1965年3月26日,法国又对装备缓速器的汽车,允许其后轴加上不超过400kg的额外载重量。1971年2月3日,法国对装备缓速器的汽车所允许额外载重量的措施放宽到所有车辆(拖车+半挂车,卡车+挂车)。1972年3月10日,法国要求载重等于和大于11t的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必须装备缓速器。其他国家,如德国和摩纳哥也通过立法使客车必须装备缓速器。德国在1955年就引入了刹车系统耐久的详细规范,并把缓速器称做“第三刹车”。1972年2月,瑞士对缓速器在车辆的缓速性能作了详细规定:在车速从50km/h降到30km/h的过程中,缓速器必须使平均减速度至少达到0.5m/s2。并且规定在此过程中,不得进行换挡操作,以避免由于离合器分离而造成车辆失稳。一些国家如荷兰和比利时,因为山区较少,没有明确的政府法规出台,但由于使用缓速器的安全性和积极性和在这些国家注册的车辆能够在其他欧洲国家的自由通行,缓速器的装配也相当普遍。1971年,欧洲共同体正式使用具有刹车耐久概念的71/320/CEE法规。对载重10t以上的货车和8位乘客以上的客车必须经过下坡耐久试验:下坡耐久试验满负荷的货车在6%的下坡道上,不得使用刹车装置,货车能以30km/h的稳定速度下坡;满负荷的客车在7%的下坡道上,不得使用刹车装置,客车能以30km/h的稳定速度下坡。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WD12161Roadvehicle-Endurancebrakingsystemsofmotorvehicleandfowedvehicles-Testprocedures《道路车辆-汽车和挂车连续制动系统—试验程序》相应的其他法规有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标准SAEJ1489-87“重型载货汽车和客车缓速器下坡制动试验规程”、日本汽车标准JASOC455-83“排气缓速器实车试验方法”。我国目前非常明确提出缓速器安装要求的有JT/T325-200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及交通部“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等行业法规和标准。随着JT/T325标准作用和权威的加大,目前几乎所有的高一级以上的大中型客车都标配或选装电涡流缓速器,部分卡车也在试装缓速器(如解放、欧曼、重汽等)。营运客车和卡车装备了电涡流缓速器后,大大地提高了车辆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