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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救护车QC/T457-2002前言本标准代替QC/T457-19999《救护车》本标准与QC/T457-19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救护车的定义和产品分类;—取消了要求中对发动机和底盘、驾驶室等部分的具体要求;—修改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修改了标志、产品随带文件、运输与贮存。本标准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西北医疗设备厂。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衡山百富利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客车总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小兵、梅南、李新春、王运才。救护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护车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及随车文件、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GB/T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474客车平顺性评价指标及限值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QC/T484汽车油漆涂层QC/T486汽车标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运送型救护车装备有一般医疗设施,用于运送伤、病员的救护车。3.2监护型救护车除装备有一般医疗设施外,另配备有监护仪器,用于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护的救护车。4.分类救护车按用途不同分为运送型和监护型两种类型,具体要求见表1表1救护车的分类类别名称微型(车辆长≤3.5m)轻型(3.5m≤车辆长≤7m)中型(7m≤车辆长≤10m)医疗室内部尺寸(长×宽×高),mm运送型救护车√≥(1900×1200×1300)√≥(230O×145O×1250)监护型救护车√√≥(2600×1500×1300)5.要求5.1整车5.1.1救护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1.2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经整车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自制零部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配。5.1.3救护车所有总成应装配完整、可靠、正确、工作正常、无异响、不渗漏。5.1.4救护车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应符合原定型汽车或底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5.1.5救护车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海拔35000m以下;b)环境温度-40~400;c)空气相对湿度95%以下。5.1.6微型救护车最高车速应不低于100km/h,其余类型救护车最高车速应不低于110km/h。5.1.7最大爬坡度应不小于25%。5.1.8救护车原地起步连续换档通过400m所需的时间不大于30s。5.1.9平顺性应符合QC/T474的规定,运送型救护车的评价指标不低于普通轻型客车,监护型救护车的评价指标不低于高级轻型客车的要求。5.1.10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476的规定。5.1.11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5.1.12强制性检验项目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5.2车身5.2.1救护车应是整体式车身,并由隔板将驾驶室分开。5.2.2隔板宜横向贯通全车身,隔板上宜装有尽可能扩大医疗室前视野的观察窗。5.2.3驾驶室应设有正驾驶员门和副驾驶员门,医疗室应设有后门,并可选配侧拉门。5.2.4医疗室后门应有足够的开度,净宽不小于1000mm。5.2.5救护车的车身外表面颜色为白色,车身内表面涂浅色漆,油漆涂层应符合QC/T484的规定。52.6所有外露金属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5.3医疗室5.3.1医疗室内部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突出物。5.3.2医疗室的内饰及所有设施的外表面材料都应是阻燃、可冲洗并易于灭菌消毒,经冲洗及消毒后其表面不变质、不褪色。5.3.3进人医疗室的踏脚板应可靠、防滑,长度不小于600mm。5.3.4医疗室的空间包含了本标准规定的设施外,还应在伤、病员的周围留有便于医护人员进行工作的空间和通道。5.3.5医疗室内的座椅及医疗设备的固定装置都不得使用自攻螺钉、木螺钉紧固。5.3.6医疗室内的地板表面应铺设符合本标准5.3.3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