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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信託業法第十六條◎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之信託金錢之信託一、信託業務之分類(二)(一)、集合管理運用之法源(二)、集合管理運用之定義法源:TBL36(五)投資有價證券之特殊規定(五)投資有價證券之特殊規定(二)共同信託基金之商品架構B.需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共同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6之有價證券占募集發行額度40%以上或6億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募集、發行、買賣、管理及監督事項,依證券交易法之有關規定辦理。其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核准。(五)共同信託基金之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注意事項(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之規範(七)共同信託基金與集合運用帳戶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