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进入乡村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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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进入乡村社会李志军摘要:当前,国家法正以民间法为载体“戏剧性”地进入乡村社会,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漠视”法律、基层法院“超越”法律、乡民“戏剧性”的运用法律等非正式形式,通过这些形式乡民逐渐接受了国家法,提高了法律素质,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可避免的。可以认为,国家法在乡村社会的“戏剧性”运行非但不能作为乡村无法律的依据,还应视为法治前景的孕育地。立法下乡、执法下乡和司法下乡是乡村社会现代法律生成的根本措施。关键词:乡村社会;国家法;民间法;戏剧性运行一、问题的提出对于中国这样二元结构的国家来说,法治现代化的重点和难点是乡村而非城市。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普法活动开展以来,乡村一直是普法的对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问题更多,以至于无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深存隐忧,认为法律是城市陌生人的规则,不适合乡村的熟人社会,乡民对法律有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法律在乡村社会的非正式运行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甚至得出了“乡村无法律”的结论,对乡村法制建设持失望心态。面对人们的种种疑虑与法治现代化这一不可阻挡的潮流使我们认识到,当前不能抽象地对比城市与乡村的法制概貌,也不能满足于普法资料发放和法律咨询的统计成果,只有对法律在乡村社会运行过程的研究,才能对各种非正式现象进行解释,才能消解人们的疑虑。因此,本文立足于“法律正在进入乡村”的现实,首先对乡村社会存在的法律从宏观上进行解释,然后对法律进入乡村社会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进行逻辑性解析,意求揭示乡村法制建设的真实逻辑。二、乡村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传统乡村社会有争无讼,乡民间的纷争依靠情和礼进行调解,一般不会对簿公堂。礼失而求诸野,[1]乡村远离城市,人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在以礼为核心的民间习惯规范下生产和生活井然有序。只是在二十世纪革命战争尤其是建国后,随着国家律令在乡村的推行,这种传统才开始打破。共产党建立政权后,为了配合国家的发展计划最初在乡村推行各种政策和命令,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理念的确立,逐渐在乡村社会推行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如此乡村社会出现了两种调整秩序的规范:一种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甚至党和国家的政策,可以把这种规范称为国家法或制定法;另一种是乡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包括道德规范、风俗习惯、行业规则、乡规民约等,与国家法相对应,这些生于乡村长于乡村并规制乡村秩序的规范可以称为民间法。国家法进入乡村社会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关于这一点在中国恐怕没有人持怀疑态度。为了推进法治现代化,国家开展普法活动已二十多年,然而国家法在乡村的推行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打破了原有的和谐局面,乡民的生产和生活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乱。国家法在乡村社会落得如此下场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背离了乡村社会,忽视了民间法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只要制定足够多的现代法律,乡村社会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事实上,乡村法制建设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国家试图通过现代法律对乡村地区进行有效控制,由于法律不符合乡村实际情况,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2]国家法只能有限地调整乡村社会。既然国家法不能完全调整乡村社会,那么土生土长的民间法便派上了用场,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乡民之所以选择民间法来调解纠纷,固然与其熟悉民间法的运行有很大关系,但最重要的是民间法能解决实际问题。其实对于乡民来说法律究竟是来自城市的陌生人社会还是乡村的熟人社会他们并不关心,他们关心的仅仅是这种规则能不能排忧解难,无论国家法还是民间法,能解决现实问题就是好法。梁治平先生认为,民间法是农民在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逐渐形成的,它被用来分配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分别予以实施。[3]民间法对乡民生产和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合理分配,排解了他们之间的纠纷,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质疑。社会事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规则的多元性,民间法作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然存在,在规范乡村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国家法在乡村社会的“戏剧性”运行国家法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主流,政府倾力普法,意求用法律来调控乡村秩序,让现代法治的光辉普照乡村地区,但国家法在乡村社会的实际运行看起来与法治原则相左。实践中,国家法在乡村并没有依法运行,而是以乡镇政府“漠视”法律、基层法院“超越”法律、乡民“戏剧性”的运用法律来维护权益等非正式形式表现出来,笔者将这些非正式表现统称为国家法在乡村社会的“戏剧性”运行,下面分别从乡镇政府、基层法院以及乡民的行为来解析国家法在乡村社会的运行逻辑。(一)乡镇政府“漠视”法律基层政府更具体一点说乡镇政府主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