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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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管理与服务类别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法律依据申报所需材料审核标准职能部门一、机构登记类(一)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0〕175号)1.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本单位信息管理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情况,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5.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1.提供的金融业机构信息应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或负责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2.有明确的机构信息管理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人民银行对经办人员进行备案。昆明中心支行科技处二、货币政策类(一)利率监测系统《关于启用中国货币网利率监测系统进行利率报备的通知》(昆银发〔2008〕149号)1.加入利率监测系统(依托平台—“中国货币网”)的书面请示;2.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利率监测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并配备A、B岗,人民银行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进行备案;2.由于利率监测系统通过互联网操作,考虑到涉密因素,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专人专机,并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毒;3.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昆明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科技处三、金融统计类(一)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1.加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书面申请;2.本单位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统计岗位职责、统计工作流程、统计培训、统计检查、统计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统计工作职能部门、统计工作分管行级领导、统计职能部门领导、统计人员(包括A、B角)及其从业经历等相关信息;4.本单位会计科目与人民银行统计指标的对应归并关系;5.符合《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和编码规范要求的统计数据上报软件测试报告(全国性银行金融机构不需提交该报告)。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在一个月前(指开业时间)向人民银行报送各项金融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工作分工;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等;2、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本行会计科目与人行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发符合《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格式文件要求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上报软件。并于正式开业前至少20天提交软件测试报告。4.在正式开业前至少20天,人民银行将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拟任统计人员组织进行金融统计工作相关知识的考试,经考试测定的不合格人员不能承担统计工作职责。5.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昆明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科技处四、会计类(一)会计资料备案和决算资料报送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1.会计核算及管理制度;2.会计科目表和使用、调整说明;3.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利润表分配、现金流量表、决算说明和相关会计报表附注等,有外币业务的应加报外币决算报表资料);4.重大会计改革事项(包含会计制度变化、会计核算方式和内容变化、业务变化、其他重大会计事项)。5.其他会计资料。1.会计核算及管理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遇科目调整、业务变换,应在10日内报送变更情况资料;2.遇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应于1个月内送达变更情况资料;3.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送达;4.其他会计资料应在人民银行规定时间内提供。昆明中心支行会计处(二)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1.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