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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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开业管理工作,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天津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设金融机构,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天津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法人、分行(分公司)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改制、合并、分立的,以及开业未满一年的金融机构,视同新设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业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下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法定金融管理职责,对新设金融机构开办相关业务或加入相关系统的申请予以审核、决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实施开业管理遵循依法合1规、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二章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办理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办理新设金融机构的申请。其中,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负责受理,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法人、分行(分公司)级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受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新设金融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其开办相关业务、加入相关系统的申请,由其法人、分行(分公司)级金融机构负责代其办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成立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业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天津市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开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处,承担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申请的受理、组织培训和检查验收等事项。第七条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申请按照“集中受理、分项审核、集中验收、统一反馈”的流程进行办理。第八条新设金融机构获准筹建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申请开办相关业务、加入相关系统。相关业务和系统涉及金融稳定管理、货币信贷与金融市场管理、金融统计、会计管理、反洗钱管理、支付结算、清算服务、金融科技、货币金银管理、国库管理、征信管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外汇管理与服务等十三个方面,具体事项见《中国人民2银行天津分行业务和系统审核事项一览表》(附1)。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约见新设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了解金融机构筹备工作进展及相关业务需求情况,明确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要求。第十条新设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制度、人员、设备和相关业务的前期准备。开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金融机构需求,为其组织提供相关培训。第十一条新设金融机构至少应在开业前30天正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交书面申请:1.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其中应包括:高管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经主管部门验收情况。申请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额、股份等情况。2.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主要的内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4.新设金融机构上级单位或主要股东(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近一年来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5.《天津市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事项申请书》(附2)及其相关材料。3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新设金融机构为银行业法人和分行级的,其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金融稳定工作制度报备;金融统计管理;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会计财务资料报送;存款准备金范围核定;财政性存款范围核定;反洗钱专门机构和反洗钱内控制度报备;票据和结算凭证印制;加入天津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支付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天津金融城域网;货币鉴定资格、刻制假币收缴印章;银行工作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现金收付业务资格。第十三条开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设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受理后,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各职能部门可采取非现场审查、实地辅导、业务培训、资格考试等方式分项或集中办理,指导和督促新设金融机构及其人员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和标准。第十四条开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第十五条开业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