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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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安监管〔2006〕101号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乙种经营许可证新设审批、换证、变更的有关事项(一)乙种经营许可证的新设审批、换证、变更工作,仍按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和换证工作的通知》(丽安监管〔2006〕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的规定执行,但89号文的部分内容根据《实施办法》作适当调整。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若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2、新设经营单位按89号文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时,材料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材料7(安全生产责任书)可以不再提交。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统一采用《实施办法》规定的表式,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浙经贸安全〔2002〕1467号文的附件一)及市局89号文的附件停止使用。上述申请表均报送我局1份(另电子版1份),县(市、区)安监局自留1份。(二)《实施办法》对经营许可工作设有新规定的(主要有: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适用其规定。二、甲种经营许可证新设审批、换证、变更的有关事项(一)甲种经营许可证的新设审批、换证、变更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时,经营单位除按《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需增加报送如下材料: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依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进行编制,下同);2、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三)经营许可证期满换证时,经营单位除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需增加报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申报材料数量及装订的规定1、申请表一式3份上报我局(另电子版1份),其中2份及电子版转报省局。县(市、区)安监局自留1份。2、审查考核表上报我局2份,其中1份转报省局。县(市、区)安监局自留1份。3、期满换证、变更的,需向省局上交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其余材料需按规定顺序统一装订成册(安全评价报告如篇幅过多可单列),并编制目录、页码。上报我局2份,其中1份转报省局。县(市、区)安监局和经营单位各留1份。5、所有材料要求装入牛皮纸档案袋或硬质塑料档案盒,并在档案袋(盒)封面上注明申办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办证类别。(五)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审批中心受理,同时须携带相关原件(正文)备查。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请登陆“http://jmw.lishui.gov.cn/aqsc/aqscgg/”页面或省局网站下载。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通知抄送:省安监局,市工商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有关中介机构。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8月28日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拟稿单文件标题: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签发:拟稿人:年月日初审:审核:主送单位: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题词: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通知抄送:省安监局,市工商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有关中介机构。(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