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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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6-9-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bjsafety.gov.cn/issue/zffw.asp?id=13164【全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HYPERLINK"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八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发、零售、化工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一)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三)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五)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六)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须出具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