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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如何处理可登陆HYPERLINK"http://www.0755lvshi.cn"http://www.0755lvshi.cn咨询专利律师对涉嫌专利侵权的货物如何进行保全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更加趋向完善。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保护,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激发了他们的维权热情,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行保全,其保全性质是否仅能是一种“证据保全”?对保全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一般而言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只能是诉中,而财产保全则可以选择诉中或者诉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做出了两种规定,一种是第92条规定的诉中财产保全,另一种是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而对证据保全,该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所谓的证据保全只能是诉中证据保全,而财产保全则可以自由地选择诉前或者诉中。二、对专利案件而言,诉前证据保全受到严格限制,而财产保全则未受到特殊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新颖性、复杂性和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法院的部分证据保全职能从诉中延伸至诉前。一般认为:“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基于这种认识,由于对专利权案件适用诉前证据保全司法解释并未有规定,因此,专利权案件不适用诉前证据保全,但允许在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之时提出。由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只能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因此,这种证据保全司法措施的适用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