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程承发包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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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涉及主要法律第一节发包与承包概述二、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在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选择使用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须遵守规定。1、强制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在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作了详细的分类规定:(1)具体范围(略)(2)规模标准: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要说明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以上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另外,为防止规避招标行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来进行发包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我们可以把工程承包的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种:1、工程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4、联合体承包方式四、《建筑法》关于发包与承包的规定1、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形式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一般的经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比较特殊,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风险大、合同履行期长、合同条件复杂、合同文件繁多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变更、调整事项。如果采用其他形式,就不易记录,发生纠纷不易取证,对双方来说风险太大。所以《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都规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关于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法》中对招标投标的原则、招标投标应遵守的事项、开标、评标、定标等事项,这些在后来出台的《招标投标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学习《招标投标法》来了解。3、关于总承包与分包的规定关于总承包:《建筑法》中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到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关于不得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5、关于禁止越级承包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关于联合承包的规定《建筑法》中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