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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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公司建筑工程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安监部是公司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安监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六条(发包方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发包条件)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的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第十一条(招标发包程序)采用招标发包的,其程序应当符合本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公司安监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发包对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第十四条(向总包单位发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第十五条(向分包单位发包)设计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第十七条(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第十八条(特殊业务处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分包,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第十九条(介绍工程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第二十条(指定承包单位的限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第二十一条(对发包单位的限制)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第二十二条(承包方资格)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外省市单位应当向公司安监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第二十三条(承包责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转包的限制)一个建设工程中的主要业务部分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