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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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漳国资产权〔2009〕41号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细则》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规范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工作实际,市国资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二月八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资产交易印发抄送:赵静副市长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培育和发展我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市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物权),是指漳州市人民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中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国有资产及其产权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相互流通的有偿转让。产权所有者可以用整体资产进行交易,也可以用部分资产进行交易。第四条产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三)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凡权属关系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第六条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事业法人组织。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上市公司和金融性国有资产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产权交易的主体第八条产权交易主体包括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交易机构。第九条产权交易当事人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第十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是对国有资产直接拥有所有权或出资权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产权交易的受让方是指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作为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作为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形成一个联合竞买体参与竞价。联合竞买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制定委托书,委托一人参与公开竞价。联合竞买应当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时提出。联合竞买协议和委托书正本应提交产权交易中心或机构存查。第三章产权交易的方式第十二条产权交易方式为公开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形式。第十三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密封报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HYPERLINK"javascript:SLC(14669,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交易方式,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拍卖机构。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招投标,是指《HYPERLINK"javascript:SLC(23176,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交易方式,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招投标中介机构。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网络竞价,是指在公告期满后,征集产生的意向受让方有两个以上的,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产权标的的交易方式。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密封报价,是指在公告期满后,按照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密封报价程序,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产权标的的交易方式。第十八条产权交易标的在公告期满后,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将情况反馈转让方,由转让方书面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易。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九条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入场交易手续;(二)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三)公告:对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四)成交:按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交易并确定受让方和交易价格;(五)签约: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六)交割:办理产权交易交割手续。第二十条凡需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转让方应提供的材